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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房人未能购房是否需要支付中介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4 19:55

案情:
高女士经过中介公司买房,在买房时并不具有购房资历,并且终究也没有实践购买房子。由于高女士一向没有付出中介公司中介费被诉到法院,近来,顺义法院审结该原因违背房子限购方针引发的居间合同纠纷,终究判定高女士只需付出中介公司从事居间活动的合理费用,而不用付出中介费。
中介公司诉称,高女士托付其供给房子生意居间服务。2011年8月,经公司促进,高女士与公司及案外人邱某等签定《北京市存量房子生意合同》、《生意定金协议书》、《居间服务合同》、《过户、按揭署理合同》等协议,高女士应于签定之日付出居间服务费,但其宣称没钱,故出具欠条一张。现其未能准时给付所欠费用,因此,公司要求高女士付出中介费1.8万元。
高女士辩称,在托付中介公司供给居间服务时,她不具备购房资历,其时正在请求处理北京市住宅资历,但对方工作人员告诉她这个资历肯定能请求下来,即便请求不下来也能帮她处理,所以带她看房。她虽然在《北京市存量房子生意合同》、《生意定金协议书》、《居间服务合同》、《过户、按揭署理合同》、《购房承诺书》等协议上签字,但签字之前未看合同内容。后因邱某不想卖房了,经她与卖房人邱某洽谈,两边免除之前签署的房子生意合同和生意定金协议。她并未实践购买涉诉房子,故不同意付出公司中介费。
法院经审理后判定高女士只需付出中介公司从事居间活动的合理费用2000元。
法官说法:
审案法官表明,一方面,经中介公司供给居间服务,高女士与邱某签定了《房子生意合同》,且高女士、邱某及中介公司已在《居间服务合同》中承认由高女士付出居间署理费。故高女士虽称其并无购房资历,在未看过相关合同及购房承诺书内容的情况下签字承认,可法院以为,高女士作为彻底行为能力人,应对本身行为有满足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因此关于其辩解,不予采信。
另一方面,中介公司作为专业的房地产专业组织,明知高女士没有购房资历还与其签定合同,对此亦存在必定差错。
综上,由于高女士未实践购买房子,因此不用付出中介费。故法院终究作出上述判定。
相关法律知识:
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托付人陈述缔结合同的时机或许供给缔结合同的前言服务,托付人付出酬劳的合同。在民法理论上,居间合同又称为中介合同或许中介服务合同。向他方陈述缔结合同的时机或许供给缔结合同的前言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承受他方所供给的订约时机并付出酬劳的一方为托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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