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关系取得补偿金要不要缴纳个税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0 13:55企业与员工签定的合同到期不再续签,依照劳作法规则应付出必定的补偿金,该补偿金是否能够依照“当地上年员工均匀薪酬3倍以内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则核算交纳个人所得税?下面,听讼小编为你回答,期望对你有所协助。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免除劳作联系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告诉》(财税[2001]157号)规则:
“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免除劳作联系而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含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日子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员工均匀薪酬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越的部分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免除劳作合同获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告诉》(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法规,核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收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依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法规的份额实践交纳的住宅公积金、医疗保险费、根本养老保险费、赋闲保险费,能够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本告诉自2001年10月1日起履行。曾经法规与本告诉法规不符的,一概按本告诉法规履行。关于此前已发作而没有进行税务处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也按本告诉法规履行。”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免除劳作合同获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告诉》(国税发[1999]178号)规则:
“一、关于个人因免除劳作合同而获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薪酬、薪水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考虑到个人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而,关于个人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获得数月的薪酬、薪水收入,答应在必定期限内进行均匀。详细均匀方法为:以个人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作业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薪酬、薪水收入,依照税法法规核算交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作业年限数按实践作业年限数核算,超越12年的按12核算。”
因而,与用人单位签定了劳作合同,因免除劳作联系而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员工均匀薪酬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越部分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免除劳作合同获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告诉》(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法规,核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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