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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方式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1 00:45
我国现在处理劳作争议案子的程序为一裁二审制。即:劳作争议发作后,恳求人在法定期限内先向劳作争议判决委员会提出判决恳求,经劳作争议判决委员会处理并作出判定后,对该判定不服的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述,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裁判后,对该裁判不服的,在法定期限内上诉于二审人民法院,经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裁判后,劳作争议胶葛才干终究得到处理。
一、现在这种处理办法至少有以下三个很明显的坏处:
(一)人民法院是司法机关,劳作判决委员会是行政机关,人民法院既无权保持劳作争议判决委员会的判定,亦无权改判或发回劳作争议判决委员会的判定。劳作判决委员会只需在当事人恪守判定而不向人民法院申述的状况下在能显现其存在的必要性,只需一进入司法程序,劳作争议判决委员会所做的作业就没有任何价值。而根据现在详细的司法实践来看,当事人不服判决判定的份额大大超越了恪守判定的份额,这就形成了国家人力资源的巨大糟蹋。
(二)劳作争议案子的处理经过一裁二审,处理和审理时刻加在一起,比一般的一般民事案子的审理时刻还要长,以至于当事人付出更多的时刻和精力,导致了其自身诉讼本钱的加大。
(三)在处理劳作争议案子的进程中,呈现了劳作判决程序和民事诉讼程序许多的活跃抵触和消沉抵触的问题。立法的不清晰形成了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职权的不清晰,无形中损害了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形象。
更大的坏处则是现在这种处理劳作争议案子的办法在详细的实践中缺少法理根据、法令根据和可操作性。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和劳作部屡次选用解说、细则、答复、阐明等多种办法来补偿其缺少,但往往是治标不治本,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要作到既要契合我国的立法精力,又要处理好详细的案子,往往是不能一举两得,只能照料其间一个方面的需求了。但这样所带来的损害成果是巨大的,不只给法令的适用带来了紊乱的危险,还有或许影响到我国的法令架构的统一性和完好性。
二、对现在我国劳作争议案子处理办法进行详细剖析,以证明这种前置程序存在的种种缺少之处。
(一)劳作争议判决前置程序缺少满意的法理根据和法令根据
何为判决判决是指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到协议,将胶葛提交非司法安排的第三者审理,由第三者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判定的一种处理胶葛的准则和办法。当事人自愿挑选、非司法安排审理、判定具有法令约束力是判决三个特色。而劳作争议判决程序是不具备这三个特色的。
首要,对争议的处理办法不是由当事人挑选的,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规矩的必需求经过判决。当事人运用劳作局拟定的格局劳作合同尚能牵强称之为当事人对判决安排和判决事项进行了挑选,而当事人运用非规范格局的劳作合同或许底子没有签定劳作合同的现实劳作联系就不能以为他们对判决安排和判决事项进行了挑选,但现实上劳作争议判决安排仍是承受并处理了这类案子。
其次,完好意义上的判决程序是与司法程序平行的一种准则,判决施行一裁结局制,司法程序不是判决程序的后续,当事人不能选用先裁后审的办法来处理胶葛。而劳作争议判决程序仅仅司法程序的前置程序,当事人不服判定还能够向人民法院申述,而终究的裁判权是司法机关而不对错司法安排,劳作争议终究变成了由司法机关审理而不对错司法安排审理。
第三,判决判定一经作出就具有法令约束力,当事人能够恳求强制履行。司法机关有必要经过严厉的司法程序才干够吊销现已具有法令效能的判决判定和对现已具有法令效能的判决判定不予履行,并且司法机关无权改动判决判定。但是,根据现在我国法令法规规矩,司法机关是无权并且没有必要吊销劳作判决判定的。由于在司法机关审理的时分,劳作争议判决判定现已处于效能待定的阶段,只需人民法院准予当事人撤诉和当事人超越申述期间被驳回申述,劳作争议判决判定才干康复其效能。除此之外的其他任何状况,劳作争议判决判定都没有法令约束力,是一个没有法令效能的判定,司法机关能够自行对劳作争议进行审理。
第四,根据我国现在的法令架构来进行剖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判决法》同归于我国法令体系中的法令,即“二级大法”,是我国的根本法令,其法令位置和效能低于宪法而高于其他法。而我国在程序法方面规矩了“三诉一仲”准则,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判决法》。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中对劳作争议的判决处理程序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判决法》的判决程序相违反的,是一种游离于“三诉一仲”程序之外的别的一种程序。而这种貌同实异的程序是没有必要存在的,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判决法》规矩:“相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之间发作的合同胶葛和其他产业权益胶葛,能够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矩:“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安排之间以及他们彼此之间因产业联系和人身联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矩”。以上两部法令现已涵盖了劳作争议处理的途径,多出一个劳作争议判决程序是重复和剩余的,况且它还和它们相抵触呢这只能给法令体系和实际操作带来紊乱。
因而,我以为把劳作争议判决程序称之为“判决”程序是没有法学理论上的根据,至少是没有满意的理论根据。正由于如此,咱们在详细作业中会发现现在的劳作争议判决程序有一点“四不象”的感觉,许多时分无法作理论上的深入研究。
笔者以为,把现在我国的劳作争议判决程序称为行政机关的“行政承认行为”反而比较恰当。所谓行政承认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法令联系或有关法令现实,以书面方法予以承认、证明、弄清等。其实,现在我国的劳作争议判决安排正是在行使这样一种承认的权利。
咱们能够学习现在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责任承认的作法,根据劳作争议的特色进行恰当的改善,拟定一个劳作争议安排对当事人发作劳作争议胶葛的行政承认准则。由于这种行政承认不是行政处罚,当事人不能对该承认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于这种行政承认是行政行为而不是民事行为,所以,当事人也不能对该承认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该承认行为不服只能向上级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人民法院在审理劳作争议案子的时分,对劳作行政机关就该劳作争议作出的行政承认决议,如以为确属不当,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承认的案子现实作为定案的根据。
但是,这并不是最理想的处理方案。由于,它仅仅从法理和法令上的承认了劳作判决安排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并没有缩短处理劳作争议案子的时刻,仍是糟蹋了诉讼资源,没有到达节省诉讼本钱的目的。
(二)劳作争议案子处理办法在详细作业中缺少可操作性
衡量一部法令是不是一部“良法”,最起码的规范便是好用,这便是咱们指的立法是否科学,是否运用了立法技能,是否具有可操作性。一部漏洞百出、逻辑紊乱的法令是无法施行和恪守的、更谈不上能到达其时的立法目的。笔者总结了按照现在的劳作争议案子处理办法,在处理案子中呈现的一些问题,用以阐明其缺少可操作性。
1、当事人对劳作争议判决判定的部分事项不服,向人民法院申述的,人民法院的审理规模怎么承认
例如:某用工单位甲因其单位员工张某患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作业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作业,而向张某提出免除劳作合同,但是没有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矩给予经济补偿。张某向劳作争议判决委员会提出判决恳求,劳作争议判决委员会判定甲单位给予张某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和额定经济补偿金共三项费用。张某以为判定中承认的医疗补助费金额偏低,向人民法院提出不服此项判定内容。法院应当怎么承认审理规模呢
假如根据民事诉讼“不告不睬”的准则,法院只能对医疗补助费的金额是否契合国家规矩进行审理,而不能对经济补偿金和额定经济补偿金进行审理。终究只能作出对医疗补助费的承认的裁判。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十七条的规矩:“劳作争议判决委员会作出判决判定后,当事人对判定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述的,劳作争议判决判定不发作法令效能。”也便是说,张某只能根据法院裁判的内容,就医疗补助费的付出,向人民法院恳求强制履行。由于人民法院强制履行的根据有必要是现已收效的判决判定,而劳作判决委员会的对经济补偿金和额定经济补偿金的判定是没有法令效能的,所以,张某会必定丧失了就该劳作争议判决判定向人民法院恳求强制履行的权利。很显然,这种成果是不契合我国的立法目的的。
那么,人民法院是否能够对张某的案子进行全面审理呢答案仍然是否定的。权且不说全面审理自身便是一种重复和没有价值的劳作,单说原告张某的诉讼恳求、经审理查明和判定主文部分就无法恰当表述。审判人员把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和额定经济补偿金共三项要求都写上,于现实不符,于法令无据,并且还有审判人员煽动原告申述,使自己陷于不公正之嫌。
由于没有规矩可循,在详细的司法实践中,往往是审判人员按照自己的主意,想全面审理就全面审理,想部分审理就部分审理,审理规模由自己定。总归,选用哪种办法审理都不当,成果导致审判人员堕入两难地步。
2、现实劳作联系与劳务联系的规模没有清晰的差异规范。
根据我国的有关法令法规的规矩,对现实劳作联系有如下规矩:
(1)《劳作部关于贯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82条:“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发作劳作争议不管是否缔结劳作合同,只需存在现实劳作联系,并契合劳作法的适用规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作争议处理法令》的受案规模,劳作争议判决委员会均应受理。”
(2)《劳作部关于贯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2条:“我国境内的企业、个别经济安排与劳作者之间,只需构成劳作联系,即劳作者现实上已成为企业、个别经济安排的成员,并为其供给有偿劳作,适用劳作法。”
(3)劳作部关于贯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1条:“‘个别经济安排’是指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别工商户。”
(4)劳作部关于贯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4条:“公务员和对比施行公务员准则的工作安排和社会团体的作业人员,以及乡村劳作者(城镇企业员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人在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作法。
根据以上的规矩,咱们概括呈现实劳作联系的界说如下:凡劳作者现实上已成为企业、个别经济安排的成员,不管是否缔结劳作合同,并为其供给有偿劳作的,两边之间就存在现实劳作联系。也便是说,现实劳作联系是树立在用工单位和劳作者个人之间的一种法令联系。
什么是劳务联系呢由于法令没有清晰规矩,咱们只能根据日常的习气来进行界说了:是指不以什物方法而以供给活动的方法满意别人的某种需求的活动,供给劳务的人称为务工人员或许雇工,一般是从事手工业出产或许家务劳作,承受劳务服务的是个人。
那么,企业、个别经济安排和劳作者个人之间是否能够树立劳务(雇佣)联系呢个人是否能够作为用工单位与劳作者个人树立劳作联系或许现实劳作联系呢
例如:用工单位甲雇佣城镇居民乙为其清洗办公楼玻璃幕墙,乙不小心跌伤。他们之间是什么现实劳作联系仍是劳务联系假如说是劳作联系,乙和甲既没有签定劳作合同,又不是甲单位的成员,找不到适用劳作法的根据。假如是劳务联系,乙又不归于不适用劳作法的那几种人。对乙应该按工伤仍是按人身损害赔偿处理是用劳作争议判决前置程序仍是按照民事诉讼程序来处理本案
再例如:某歌星终年雇佣的私家警卫、司机和经纪人,他们之间是什么法令联系是现实劳作联系仍是劳务联系假如按劳务联系来处理,必然会使被雇佣者处于一个晦气的位置,但是按照现实劳作联系来处理又没有法令根据。
假如咱们不能精确了解现实劳作联系和劳务联系的差异,就有或许导致在审理案子的时分会选用过错的程序。按照我国法令法规的规矩,适用劳作判决前置程序的劳作争议案子只需四种:劳作合同胶葛、团体劳作合同胶葛、现实劳作联系争议、劳作保险胶葛。而劳务(雇佣)合同胶葛是不适用劳作法的规矩的,而是直接选用民事诉讼程序来对案子进行处理的。
形成这种状况呈现的原因是:我国现在在劳作立法与民事立法的联接和抵触上没有运用科学的立法技能,所以才呈现了这种界说、规模含糊的现象,在详细作业中使人感到莫衷一是。
3、人民法院是否能承受劳作者的反诉
例如:劳作者刘某因用工单位甲扣发其薪酬,向劳作争议判决委员会提出判决恳求,判决判定甲单位补发其被扣的薪酬,甲不服而提起民事诉讼,恳求人民法院承认其对刘某作出扣发薪酬的处理是正确的。
在此,法院依法只能审理甲单位的承认之诉,而不会自动审理刘某的给付之诉。在甲单位的诉讼恳求不成立而被判定驳回的状况下,法院就无法在该案的判定中标明对刘某的原主张给予支撑,而在此阶段,劳作争议判决委员会的判定现已没有法令效能了,刘某的合法权益是得不到法令维护的。在本案中,刘某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能提起反诉,要求法院判令甲单位给付被扣发的薪酬。但是,刘某的这种“反诉”是否属民事诉讼意义上的“反诉”,法院应否同时审理很显然,由于两个诉的品种的不同,刘某的反诉是不成立的,但法院要是不对其“反诉”进行审理,刘某的诉讼权利就得不到保证。在详细的司法实践中,对这种状况的呈现并没有一个清晰的规范可供审判人员参阅。
4、对劳作争议判决程序中能够先予履行的规矩没有法令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在给劳作部劳作联系和督查司的回函中,就在劳作争议判决程序中能否先予履行的答复是:对涉及到员工日子保证、工伤医疗保证等有关员工切身利益的问题,经过开始审理后,确属紧迫状况的能够对比世界经济贸易判决中的中心判定或部分判定的方法,判定企业付出员工的劳作报酬或因工挂彩急需的医疗费。但此种判定与民事诉讼法赋予人民法院判决先予履行是不同的。企业对中心判定或部分判定不服的,应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矩,赋予企业向原判决委员会恳求复议的权利。该判定收效后,如企业不履行,员工能够恳求人民法院强制履行。
首要,人民法院必定可劳作判决委员会作出的先予履行与人民法院作出的先予履行的效能是不一样的,是一品种似于经济判决中的中心或部分判定。但是,经济判决中的中心判定和部分判定也是判定,一经作出就有法令效能,并没有复议的进程。
其次,劳作判决委员会在紧迫状况下作出的含有先予履行内容的部分判定,也是一种效能待定的劳作争议判决判定,当事人不服也能够向人民法院申述。但是回函却掠夺了当事人的申述权,由于,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矩在复议期间是不中止判决的履行的。
第三,该回函无异是给原本就很紊乱的劳作争议判决程序设置了更多的不稳定要素,又搞出一个貌同实异的规矩。特别是掠夺当事人的申述权等于是改动了“一裁二审”的劳作争议处理准则,使之变成了“一裁结局”的准则,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是没有权利作出这种改动的。
三、主张
现在我国的劳作争议案子处理办法中问题许多,很乱。最好是一步到位,彻底改动。笔者主张如下:修正劳作争议案子的处理程序,将其归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判决法》的调整规模,将“一裁二审”改为“或裁或审”,即:
由用人单位和劳作者在劳作合同中协议挑选由劳作判决委员会经过判决程序进行判定或许由人民法院经过诉讼程序进行裁判的办法来处理劳作合同争议。对没有签定劳作合同的现实劳作联系和劳务(雇佣)联系,在呈现争议后,当事人能够经过达到判决协议,挑选经过判决途径处理争议。劳作判决施行“一裁结局”制,对判决判定不服的不能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
对既没有书面劳作合同,又达不成判决协议的,一概由人民法院统辖,人民法院施行“两审终审”制。
判决程序和诉讼程序彼此独立,互不搅扰。人民法院能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判决法》的有关部规矩对判决判定行使吊销权和判决不予履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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