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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书先予执行的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2 02:46
先予实行是指在必定的条件下,如不先予实行的话,会对请求人形成严重丢失,能够先对请求人的请求裁决实行。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就对先予实行作出了解说,那么裁决裁决书先予实行的规则是怎样的?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回答。
裁决裁决书先予实行的规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六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子,依据当事人的请求,能够裁决先予实行:
(一)追索日子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求先予实行的。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裁决先予实行的,应当契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联系清晰,不先予实行将严重影响请求人的日子或许生产经营的;
(二)被请求人有实行才能。
人民法院能够责令请求人供给担保,请求人不供给担保的,驳回请求。请求人败诉的,应当补偿被请求人因先予实行遭受的产业丢失。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许先予实行的裁决不服的,能够请求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中止裁决的实行。
请求先予实行该怎样担保
1.确保人担保:在诉讼过程中请求人向法院供给案外人证明被请求人请求先予实行的正确性、合法性,并担保请求人在败诉时补偿被请求人因先予实行而形成的丢失。确保人有必要:
——具有彻底行为才能,有担保的权利才能和行为才能;
——担保人的意思表明实在牢靠具有代偿才能;
——出具书面担保书,阐明担保规模。如系多人担保,还应注明是连带职责仍是按份职责。
2. 什物担保:在诉讼过程中请求人向法院供给的自己一切的或经营管理的必定产业,如先予实行不妥形成的产业丢失,将此部分产业予以补偿。典当物能够是动产也能够是不动产,但有必要是能够流通的产业,典当物可由请求人占有、运用和收益,但不得私行处置,如典当物在请求人处毁损灭失的,应确定典当联系存在,并责令请求人用其他产业代替。
3.现金或有价证券担保:在诉讼过程中,请求人向法院供给自己一切的必定数量的钱银、存款单、汇票、支票、国库券等有价证券,供给给被请求人作为典当,以证明先予实行的正确性、合法性,并确保补偿被请求人因先予实行不妥形成的丢失。对典当的现金,有价证券等,被请求人不得私自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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