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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指定管辖应具备什么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0 01:48
行政诉讼是因为行政胶葛而提起的诉讼,而行政胶葛主要是因为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决议不服时提起的,而提起行政诉讼需求确认法院统辖权的问题,那么行政诉讼指定统辖应具有什么条件?下面由听讼网济南律师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行政诉讼指定统辖应具有哪些条件
指定统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决方法,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子行使统辖权。指定统辖的本质,是法令赋予上级人民法院在特别状况下有权改变和确认案子统辖法院,以习惯审判实践的需求,确保案子及时正确地裁判。行政诉讼的指定统辖,是指上级法院以指定行为将行政案子交由下级法院统辖的准则,即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2条规矩的两种状况:
一、因为特别原因,致使有统辖权的法院不能行使统辖权的
在这里,统辖权的归属并没有疑问与胶葛,仅仅这种清晰的统辖权因为以下特别原因不能行使:1、现实原因。自于自然灾害、战役、意外事故等不行抵抗的客观现实,使该法院实践不能行使职权;2、法令原因。因为某些现实的呈现契合法令规矩,从而使有统辖权的法院在法令上不能审理或持续审理本案。如当事人申请回避,或法院缔结规矩,属本院工作人员为当事人的案子,本院不宜审理等。
二、因为法院之间对统辖权发作争议
下级法院之间假如就特定行政案子的统辖权发作争议,应当相互洽谈,假如洽谈不成,可报请它们一起的上一级法院,由该上一级法院以指定方法处理统辖抵触或争议。从实践来看,主要有这样一些状况:一是活跃抵触,即两个以上法院都以为自己具有对本案的统辖权;二是消沉抵触,即两个以上法院均以为自己对本案无统辖权,应由对方法院受理。
法令规矩,法院之间发作统辖权抵触或争议时,其处理程序是:先由争议法院相互洽谈,假如洽谈不成,则由争议的法院各自上报它们一起的上一级法院,也有争议法院单一上报的。上报应各自行文,陈说自己的理由。假如是触及跨省、区的两个法院之间的争议,且洽谈不成的,则各自上报地点省高级人民法院,由高级人民法院上报最高人民法院予以指定。上级法院接到陈述呈文后,应进行检查,并及时地作出指定统辖的决议,并以法院公函方法下达。
指定统辖,便是经过指定行为而确认的统辖。因而,这种指定行为具有以下特色:
1、指定的目标须是特定的,即详细、清晰地指定,该行政案子应由哪一个法院统辖,不行以含糊不清,或进行类别指定,没有比如再行洽谈之类的直接进程。
2、指定行为的内容为特定的行政案子。一般都是下级法院所呈报的那个案子。在实践中,有时有上级法院将某类案子规矩由下级法院受理审判的状况,乃至文字也称之为“指定”。如1985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文,指定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部分专利权胶葛案子便是。可是,笔者以为,这并不归于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2条所规矩的指定统辖。
3、指定行为在法令上有确认无移的效能。即不管上级法院是以必定方法仍是否定方法行文批复下级法院的请示,一经指定,统辖法院即被确认,而被指定法院无权另行指定,或搬运案子。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行政诉讼指定统辖应具有哪些条件”问题进行的回答,我国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指定统辖的条件作出了规矩,一是有统辖权的法院不能行使统辖权的,二是因为法院之间对统辖权发作争议。读者假如需求找律师咨询法令方面的问题,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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