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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域名争议解决规则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4 12:24
域名是互联网网站独有的门牌号码,需求注册运用,而且域名是仅有的,有不少闻名网址发作域名争议。那么,一致域名争议处理规矩有哪些呢?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一致域名争议处理方针之规矩(中译本)
依据由ICANN采用的《一致域名争议处理方针》而进行的争议处理行政程序受本《规矩》及办理案子程序的争议处理组织经过其网站发布的《弥补规矩》所束缚。
1、界说
在本《规矩》中:
投诉人指就有关域名注册提起投诉的一方当事人。
ICANN指互联网络称号及数码分配公司。
交互统辖法域指,(a)注册商主经营组织所在地的法院统辖(只需域名持有人在其注册协议中已规矩将有关因域名的运用而发生的争议交给该法域法院司法统辖)或,(b)投诉提交争议处理组织之时注册商Whois数据库中域名注册信息所显现的域名持有人的地址所在地的法院统辖。
专家组指由争议处理组织指定的审理有关域名注册投诉的行政专家组。
专家指由争议处理组织指定的作为专家组成员的专家。
当事人指投诉人或被投诉人。
《方针》指《一致域名争议处理方针》。该《方针》经过征引而被并入并成为注册协议的一部分。
争议处理组织指由ICANN所承认的争议处理服务供给者。组织名单可查阅网址www.icann.org/udrp/approved-providers.htm。
注册商指为被投诉人供给争议域名注册服务的公司。
注册协议指注册商与域名持有人世所签定的域名注册协议。
被投诉人指针对其据以提起投诉的注册域名持有人。
反向域名侵夺指歹意地运用《方针》中的有关规矩以妄图掠夺注册域名持有人持有域名的行为。
《弥补规矩》指有权办理案子程序的争议处理组织拟定的本《规矩》之弥补规矩。
2、送达
(a) 在向被投诉人送达投诉书时,争议处理组织有职责采纳合理可行的办法,保证被投诉人实践收到投诉书。实践收到投诉书,或争议处理组织为使被投诉人实践收到投诉书而施行以下行为后,该项职责即行免除:
(i)按(A)注册商Whois数据库域名注册资猜中记载的注册域名持有人及其技能联系人、办理联系人以及,(B)注册商向争议处理组织供给的域名注册缴费联系人的一切邮政通讯及传真地址,将投诉书发送被投诉人的;及
(ii)、经过电子邮件向以下地址传送电子办法投诉书(包含可按照电子办法传送的附件)的:
(A)域名注册技能联系人、办理联系人及缴费联系人的电子邮件地址;
(B)postmaster@<争议域名>;及
(C)假如域名(或www.后紧接该域名)解析至一个有用网页(该网页并非争议处理组织所承认的由注册商或ISP所预留的、可放置由多个域名持有人所注册的域名的一般性网页)时,该网页所显现的任何电子邮件地址或该网页所能链接的任何电子邮件地址;
(iii)按照被投诉人自行挑选并告诉争议处理组织的任何地址,及在可行的规模内向由投诉人依据第3(b)(v) 条向争议处理组织供给的一切其他地址发送投诉书的。
(b) 除第2 (a) 条规矩的景象外,依本《规矩》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传送的任何书面文件均应别离依据投诉人和被投诉人选定的办法为之(见第3 (b) (iii)条和第5 (b) (iii)条),或在没有这种指示时
(i)经过带有传输承认的传真办法传送;或
(ii)预付邮资并经过带有收据的邮递或快递办法发送;或
(iii)在能取得传送记载的状况下,经过互联网以电子办法传送。
(c)向争议处理组织或专家组提交的任何文件均应按争议处理组织《弥补规矩》所规矩的办法和办法(包含分数)提交。
(d)文件应以第11条所规矩的语文制造。假如可行的话,电子文件应以简易文本传送。
(e)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告诉争议处理组织和注册商,以更新其详细联络信息。
(f)除非本《规矩》还有规矩,或专家组还有决议,依据本《规矩》所提交的一切文件于下列景象下应视为现已送达;
(i)经过传真办法传送的,以传送承认书上显现的日期为准;或
(ii)经过邮递或快递办法发送的,以收据上标示的日期为准,或
(iii)经过互联网络传送的,在传送日期可予验证的状况下,以该文件传送日期为准。
(g)除非本《规矩》还有规矩,一切本《规矩》所规矩的文件提交开端的期间应当从依第2(f) 条之规矩文件最早视为业已提交的日期开端核算。
(h)任何文件,
(i)凡由专家组传送给任何一方当事人者,有必要一起向争议处理组织和另一方当事人传送文件副本;
(ii)凡由争议处理组织传送给任何一方当事人者,有必要一起向另一方当事人传送文件副本;以及
(iii)凡由一方当事人提交者,有必要一起向另一方当事人、专家组以及争议处理组织传送文件副本。
(i)文件传送方有义务为其传送的文件保存记载,以记载有关文件传送的详细现实和状况,供有关当事方查阅,并用以制造相应的陈说。
(j)假如传送文件的一方当事人收到奉告未收到其所传送文件的告诉,该当事人应当即将有关状况告诉专家组(或许,假如专家组没有指定,告诉争议处理组织)。有关文件传送和回复的进一步程序均应按照专家组(或争议组织)的指示而为之。
3投诉
(a)任何个人或企业均可依据《方针》及本《规矩》向经ICANN认可的争议处理组织提出投诉以发动行政程序。(因为资质约束或其他原因,争议处理组织受理投诉的资历或许会暂时刻断。在这种状况下,争议处理组织应回绝受理投诉。有关个人或企业可向另一争议处理组织提请投诉。)
(b)投诉书应以有形书面文件办法及电子文件办法(无法取得电子格局的附件在外)提交,而且应当:
(i)载有有关投诉应依据《方针》和本《规矩》予以判决的恳求;
(ii)供给投诉人及其行政程序授权代表的名字、通讯及电子邮件地址以及电话和传真号码;
(iii)承认在行政程序中就(A)电子文件资料和(B)包含有形书面文件的资料与投诉人联络的首选通讯办法(包含联系人、联系办法及联络地址);
(iv)决议投诉人是挑选一人专家组判决胶葛,仍是三人专家组判决胶葛。假如投诉人挑选由三人专家组判决胶葛,则应供给将会被指定作为案子专家组成员之一的三位候选专家的名字和详细的联络信息(三位候选专家可从任何一个业经ICANN承认的争议处理组织的专家名单中选定);
(v)供给被投诉人(域名持有人)的称号及为投诉人所知的怎么联络被投诉人及其代表的包含投诉前两边洽谈过程中的联络信息在内的一切信息(包含一切的通讯及电子邮件地址以及电话和传真号码),上述信息应详细详细足以答应争议处理组织将投诉书按第2(a)条所述办法发送被投诉人;
(vi)清晰作为投诉标的的域名;
(vii)承认投诉提起之时注册域名的注册商;
(viii)清晰据以提出投诉的产品商标或服务商标。就每一商标而言,假如有的话,则应阐明据以运用商标的产品或服务(投诉人亦可别离阐明在投诉提起之时被投诉人意欲将来运用该商标的产品及服务);
(ix)依据《方针》规矩,阐明据以提起投诉的理由,特别应包含:
(1)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力的产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杂性类似;及
(2)被投诉人(域名持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力或不具备合法利益的原因;及
(3)争议域名被以为系属歹意注册和运用的理由。
(就第(2)项和第(3)项而言,投诉人应评论应予适用的《方针》第4(b)条和第4(c)条所规矩的各个方面。有关阐明的字数应契合争议处理组织《弥补规矩》有关字数或文件页数的约束。);
(x)依据《方针》规矩,清晰所寻求的弥补办法;
(xi)阐明任何其他现已开端或业已停止的与争议域名相关的司法程序;
(xii)声明现已依据第2(b)条的规矩,连同争议处理组织《弥补规矩》所规矩的格局封面,向被投诉人(域名持有人)发送或传送了投诉书副本;
(xiii)声明投诉人如对行政程序关于撤销或搬运域名的判决有任何贰言,将把有关争议提交至少一个承认的交互统辖法域的法院予以统辖;
(xiv)投诉书的结束应附有下列声明,并由投诉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投诉人赞同,其有关域名注册、争议或争议处理的投诉及救助建议仅针对域名持有人,该投诉及救助建议不触及(a)争议处理组织及专家,但成心不妥行为在外,(b)注册商,(c)注册官员,及(d)互联网络称号和数码分配公司,以及上述组织的董事、官员、雇员及代理商。”
“投诉人承认,投诉书所载信息就其所知是完好的和精确的。本投诉并非出于比如敲诈等任何不正当意图。投诉人保证投诉书有关建议是依据本《规矩》和应予适用的法令而提出,犹如其现存状况或可由好心及合理抗辩而展延之状况。”
(xv)包含争议域名应予适用的《方针》副本及投诉赖以依存的注册商标和服务商标在内的任何文件或其他依据应作为附件提交,并应一起供给上述依据的目录索引表;
(c)投诉人可对多个域名提出投诉,只需这些域名为同一域名持有人所注册。
4、投诉告诉
(a)争议处理组织应对投诉书予以行政检查。假如投诉书契合《方针》及本《规矩》规矩,争议处理组织将在收到投诉人依据第19条交纳的费用后3个历日内依第2(a)条所规矩的办法将投诉书(连同争议处理组织《弥补规矩》所规矩的阐明性格局封面)送达被投诉人。
(b)假如争议处理组织发现投诉书存有办法缺点,则应当即将该缺点告诉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投诉人应在收到告诉后5个历日内对该缺点予以修正。投诉人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对投诉书办法缺点予以修正者,行政程序将视为撤回,但并不阻碍投诉人提出另一不同的投诉。
(c)争议处理组织依第2(a)条完结向被投诉人送达投诉文件职责之日即为行政程序开端之日。
(d)争议处理组织应当即将行政程序开端日期告诉投诉人、被投诉人、有关注册商及ICANN。
5、辩论
(a)被投诉人应在行政程序开端之日起20日内向争议处理组织提交辩论。
(b)辩论应以有形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没有电子格局的附件在外)办法提交,并应当:
(i)对投诉书中的陈说和建议予以详细辩驳,并声明被投诉人(域名持有人)保存域名注册和持续运用争议域名的一切依据和详细理由(辩论书该部分字数应当契合争议处理组织《弥补规矩》所规矩的字数或页数约束);
(ii)供给被投诉人(域名持有人)及其授权行政程序代理人的名字、通讯及电子邮件地址以及电话和传真号码;
(iii)承认在行政程序中就(A)电子文件资料和(B)包含有形书面文件的资料与被投诉人联络的首选通讯办法(包含联系人、联系办法及联络地址);
(iv)假如投诉人在投诉书中挑选一人专家组审理案子(见第3(b)(iv)条),则应声明被投诉人是否挑选将争议交由三人专家组判决;
(v)假如投诉人抑或被投诉人挑选了三人专家组,则应供给将会被指定作为案子专家组成员之一的三位候选专家的名字和详细的联络信息(这些候选专家可从任一经ICANN承认的争议处理组织专家名单中选定);
(vi)清晰与争议域名有关的现已开端或业已停止的任何其他司法程序;
(vii)声明现已按照第2(b)条之规矩向投诉人发送或传送了辩论书副本;
(viii)辩论书的结束应附有下列声明,并经被投诉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被投诉人承认,辩论书中所含信息就其所知是完好的和精确的。该辩论并非出于比如敲诈等任何不正当意图。被投诉人保证辩论书有关建议是依据本《规矩》和应予适用的法令而提出,犹如其现存状况或可由好心及合理抗辩而展延之状况。”
(ix)任何辩论赖以依存的文件或其他依据应作为附件提交,并应一起供给上述依据的目录索引表。
(c)假如投诉人挑选将争议交由一人专家组判决,而被投诉人挑选将争议交由三人专家组判决,被投诉人则应承当争议处理组织《弥补规矩》所规矩的三人专家组费用的一半。该费用应在向争议处理组织提交辩论时同时交给。如所应收取的费用未能应要求交给,争议将由一人专家组审理。
(d)应被投诉人恳求,争议处理组织可在单个案子中延伸提交辩论的期限。该期限亦可因当事人之书面约好而展延,只需该约好获经争议处理组织同意。
(e)假如被投诉人未提交辩论,如无特别景象,专家组应依据投诉书判决争议。
6、专家组的指定及判决期限
(a)每个争议处理组织应拟定并发布包含专家名字及其适格性在内的专家名册。
(b)假如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均未挑选三人专家组(第3(b)(iv)条和第5(b)(iv)条),争议处理组织将在收到被投诉人辩论或辩论期限届满后5日内从其专家名册中指定一名独任专家。一人专家组费用应悉数由投诉人承当。
(c)假如投诉人或被投诉人之一方挑选将争议交由三人专家组判决,争议处理组织应依据第6(e) 条所规矩的程序指定三位专家。三人专家组费用应悉数由投诉人承当,但三人专家组由被投诉人挑选者在外。在后一种景象下,所涉费用应由两边参半分管。
(d)除非投诉人现已挑选三人专家组,投诉人应在收到有关被投诉人挑选三人专家组的辩论书后5个历日内,向争议处理组织提交将被指定作为案子专家组成员之一的三位候选专家的名字和详细联络信息。这些候选专家可从经ICANN认可的任一争议处理组织的专家名单中选定。
(e)假如投诉人或被投诉人之一方挑选三人专家组,争议处理组织应尽量从投诉人及被投诉人供给的候选专家名单中各自指定一名专家。假如争议处理组织未能在5个历日内按其惯常条件从两边候选专家名单中各自指定一名专家,则争议处理组织将从其专家名册中予以指定。第三名专家应由争议处理组织从其供给给当事人的五位候选专家名单中指定。争议处理组织在指定第三名专家时,应尊重当事人两边在争议处理组织向其提交五位候选专家名单后5个历日内所或许作出的挑选,合理地平衡两边当事人的志愿,
(f)专家组一经指定,争议处理组织应将指定的专家及如无特别状况专家组应将有关投诉的判决提交争议处理组织的日期告诉两边当事人。
7、独立与公平
专家应独立公平,并应在承受指定前向争议处理组织发表对其独立公平发生合理置疑的任何景象。假如在行政程序进行过程中的任何阶段呈现了可导致对其独立公平发生合理置疑的新状况,则该专家应当即将该景象向争议处理组织予以发表。在这种状况下,争议处理组织有权指定代替专家。
8、当事人与专家组之间的联络
任何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均不得与专家组进行单独联络。当事人一方与专家组或争议处理组织间的一切联络均应经过争议处理组织依据其《弥补规矩》之规矩办法指定的案子经办人进行。
9、案子移送专家组
当专家组由一人组成时,该专家一经指定,或当专家组由三人组成时,最终一位专家一经指定,争议处理组织即应将案子移送专家组。
10、专家组一般性权力
(a)专家组应以其依据《方针》和本《规矩》而以为恰当的办法进行行政程序。
(b)在一切案子中,专家组应保证相等地对待两边当事人,并保证每一方当事人均具有相等的时机陈说案情。
(c)专家组应保证行政程序快速进行。专家组可应一方当事人恳求或自行决议在特别景象下延伸本《规矩》或专家组所承认的时限。
(d)专家组有权决议依据的可承受性、关联性、实质性和重要性。
(e)专家组可依据《方针》和本《规矩》规矩应一方当事人的恳求决议对多个域名争议兼并审理。
11、程序所运用的语文
(a)除非当事人还有约好或注册协议还有规矩,以及专家组依据行政处理程序的详细景象还有决议,行政程序所运用的语文应是注册协议所运用的语文。
(b)专家组可判决要求当事人提交的任何非以行政程序所应运用的语文制造的文件均应悉数或部分地附具行政程序所应运用言语的译文。
12、进一步陈说
除投诉书和辩论书外,专家组可自行决议要求当事人一方就所涉案子供给进一步的陈说或提交相关文件。
13、当庭听证
除非专家组在特别景象下自行决议,当庭听证对判决争议确有必要,正常状况下不举办当庭听证(包含以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及网络会议所进行的任何听证)。
14、缺席
(a)当事人一方,如无特别景象,不恪守本《规矩》或专家组所承认的任何时限,专家组将持续进行行政程序,直至就所涉投诉作出判决。
(b)当事人一方,如无特别景象,不恪守本《规矩》之规矩或要求或专家组的任何指令,专家组应以其以为恰当的景象对此予以推论。
15、专家组判决
(a)专家组应依据当事人所提交的陈说及依据,依据《方针》、本《规矩》以及可予运用的法令规矩和准则判决争议。
(b)如无特别景象,专家组应在依据第6条被指定后14日内将有关投诉之判决提交争议处理组织。
(c)假如是三人专家组,判决应以大都定见作出。
(d)专家组判决应为书面,阐明判决理由,注明判决作出日期,并写明专家名字。
(e)专家组判决及有关不赞同见一般应契合争议处理组织《弥补规矩》关于文件长度的要求。任何不赞同见均应载入以大都定见所作之判决。假如专家组以为所涉争议不归于《方针》第4(a) 条所规矩之规模,则应予以阐明。假如专家组经审理当事人所提交之文件后承认投诉具有歹意,例如归于反向域名侵夺之景象或其原意在于敲诈域名持有人,专家组应在判决中宣告,投诉具有歹意并构成对行政程序的乱用。
16、判决送达当事人
(a)争议处理组织应在收到专家组提交的判决后3个历日内将判决书全文发送各方当事人、有关注册商及ICANN。有关注册商应当即将依据《方针》之规矩履行判决的日期奉告各方当事人、争议处理组织和ICANN。
(b)除专家组还有决议外(见《方针》第4(j)条),争议处理组织应将判决全文及其履行日期在一揭露网站上予以发布。不管何种景象,判决中有关投诉构成歹意的部分均应予以揭露。
17、宽和或其他停止程序的事理
(a)假如在专家组作出判决之前,当事人达到宽和,专家组应停止行政程序。
(b)假如在专家组作出判决之前,因其他原因行政程序已无必要持续进行或不或许持续进行,专家组应决议停止行政程序,除非一方当事人在专家组规矩的时刻内提出合理的对立理由。
18、司法程序的效能
(a)假如在行政程序开端之前或进行的过程中已就争议域名提起了司法程序,专家组有权自行决议间断或停止行政程序,或持续行政程序,直至作出判决。
(b)假如一方当事人在行政程序进行期间就争议域名提起了司法程序,其应当即告诉专家组和争议处理组织。见上述第8条。
19、费用
(a)投诉人应依据争议处理组织《弥补规矩》之规矩,按规矩的时刻和金额,向争议处理组织付出固定的根本费用。假如被投诉人依据第5(b) (iv)条之规矩挑选将争议交由三人专家组判决,而不是交由投诉人挑选的一人专家组判决,则三人专家组费用的一半应由被投诉人承当,并由其向争议处理组织付出(见第5(c)条)。在其他景象下,争议处理组织一切费用应由投诉人承当,但第19(d)条规矩的景象在外。专家组一经指定,争议处理组织应依据争议处理组织《弥补规矩》的规矩,将恰当份额的根本费用,假如有的话,返还给投诉人。
(b)在投诉人未依据第19(a)条之规矩向争议处理组织交纳根本费用前,争议处理组织不该就有关投诉采纳举动。
(c)假如争议处理组织在收到投诉后10个历日内未收到有关费用,视投诉视为撤回,行政程序予以停止。
(d)在特别景象下,例如举办当庭听证,争议处理组织应要求当事人两边别的付费。该费用应经洽谈当事人两边和专家组后承认。
20、职责扫除
除成心不妥行为外,争议处理组织抑或专家均不就与依据本《规矩》而进行之行政程序有关的任何行为或忽略向一方当事人承当职责。
21、修正
有关行政程序适用向争议处理组织提交投诉之时有用的本《规矩》之文本。本《规矩》只要在得到ICANN明示书面承认后方可予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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