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阳光绿洲旅行社诉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0 08:54原告北京阳光绿地旅行社,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向阳门内大街甲190号。
法定代表人袁桂春,董事长。
托付代理人袁长山,男,汉族,1974年9月8日出世,北京阳光绿地旅行社总经理,住北京市崇文区杨家乡10号。
托付代理人赫英强,北京市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向阳区光华东路8号和乔大厦B座610室。
法定代表人齐向东,总经理。
托付代理人滕仁林,北京市斗极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长城世界旅行社,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范洪振,总经理。
托付代理人戴福堂,北京阛阓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托付代理人周丹丹,女,汉族,1979年1月12日出世,北京阛阓佳律师事务所职工,住黑龙江省宝清县宝清镇12区20组6号。
原告北京阳光绿地旅行社(以下简称阳光旅行社)与被告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七二一公司)、被告北京长城世界旅行社(以下简称长城国旅)不正当竞赛胶葛一案,本院于2004年12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别离于2005年3月23日和6月6日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阳光旅行社的托付代理人袁长山、赫英强,被告三七二一公司的托付代理人滕仁林,被告长城国旅的托付代理人戴福堂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阳光旅行社诉称:原告于2003年8月经国家信息产业部、北京市通信管理局赞同建立“北京旅行网”网站。同年3月,原告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恳求注册第42类互联网与信息服务商标。2004年11月,原告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北京旅行网”网站称号进行了存案挂号。被告三七二一公司供给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所运用的“北京旅行网”网络实名与原告所具有的网站称号“北京旅行网”相同,被告三七二一公司供给的“北京旅行网”网络实名是别的一家从事旅行职业个人网站的电子名片,网站称号也叫“北京旅行网”。原告屡次就上述事情及所构成的影响到被告三七二一公司处投诉,三七二一公司一直不予协作。原告每年在“北京旅行网”的投入约100余万元人民币,被告三七二一公司供给的网络实名服务现已给原告构成了丢失,许多客户针对被告三七二一公司供给网络实称号号“北京旅行网”与网站称号“北京旅行网”之间的称号抵触向原告提出质疑。原告对“北京旅行网”网站称号具有专有权,原告在2004年 10月前具有并运用“北京旅行网”网络实名,但在2004年续费时遭到被告三七二一公司回绝,并歹意将网站称号供给给不具有合法网站资质的别人运用。被告长城国旅未经原告赞同,私行运用原告的网络实名,在互联网上发布旅行广告信息,其行为对原告网站称号“北京旅行网”构成侵权。故原告诉至法院,恳求法院判令二被告中止侵权、揭露赔礼道歉、赔偿丢失2万元并承当诉讼费用。
被告三七二一公司辩称:首要,网络实名是由三七二一公司在中国大陆初次向大众供给的新一代中文查找直达用户网站、网页的互联网拜访技术服务。根据三七二一公司向网络用户公示的《网络实名注册标准》、《网络实名服务条款》,网络实名是恳求网络实名注册者完成直达其网站的关键词,是一种在已有的数据库中经过IE地址进行查找的进口关键词,不具有法令意义上的任何权力。网络实名的恳求者在获取了三七二一网站的网络实名服务后,就意味着接受了三七二一公司《网络实名注册标准》和《网络实名服务条款》的规矩。互联网用户要想运用网络实名查找服务功用,须事前装置三七二一公司供给的网络实名软件,该软件能够自愿装置和卸载。三七二一公司作为网络服务商供给的仅仅一种增值服务,法令对此服务没有禁止性规则,因而,三七二一公司的网络实名服务具有合法性。其次,网络实名不是网站称号,也不等同于域名,不具有法令意义上的权力特点。第三,法令关于网络服务商供给服务时的留意和检查责任现在没有强制性规则,三七二一公司关于列表实名的恳求,无法让注册恳求者供给相关的权力证明来予以检查,只能是关于注册恳求者因注册和运用由其“起名”的网络实名所或许发生的胶葛和处理的程序,公示和奉告给装置了三七二一网络实名服务插件的互联网用户后,也就尽了留意和检查责任。第四,现在法令法规并未对“网络称号权”给予清晰的法定授权规则。从原告供给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红盾网供给的运营性网站挂号存案信息材料”所载内容来看,其仅仅当地行政管理部门为了标准网站运营者的商场运营行为而采纳的一种行政管理方式,并非法令意义上的授权,原告就此建议其对“北京旅行网”享有法令意义上的称号权没有现实根据。“北京旅行网”这五个字的组合不具有法令意义上称号权的显著性,大众仅凭“北京旅行网”五个字的组合明显难以区别真实的运营主体,原告关于该称号组合不享有专有权和排他性权力。第五,三七二一公司与原告虽都取得了ICP证书,具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商场主体资格,但原告网站所从事的是旅行信息服务,被告三七二一网站所从事的是查找服务,因而,客观上原告与被告三七二一公司之间不或许构成运营事务或其他相关事务的竞赛联系。综上,原告关于“北京旅行网”不享有法令意义上的称号权,被告三七二一公司所供给的网络实名服务行为与原告所从事的旅行信息服务行为不能构成竞赛事务联系,原告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赛法建议被告三七二一公司侵略其所谓网站称号权没有现实和法令根据,恳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