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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未办复婚手续而同居的婚姻关系效力批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9 00:2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后未办复婚手续而同居
婚姻联系具有何种效能问题的批复
【公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 19570622
【施行日期】 19570622
【章名】 全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4月22日浙法研〔57〕字第1043号函悉。关于陈阿
宝与彭道会挂号离婚后,未办理康复成婚的挂号手续而又实施同居,其婚
姻联系具有何种效能问题,依照本院本年3月6日研字第4691号对甘
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假如他们事实上现已康复夫妻联系,而问题只
是缺挂号手续,当一方提出离婚时,仍应供认两边有事实上的婚姻联系。
不过,如来文所说,陈阿宝仅是向嘉善县人民法院问询另行成婚是否能够
的问题,人民法院还不宜径行作为离婚案子处理;可奉告陈阿宝在他们之
间的事实上的婚姻联系持续存在时,不能与第三者另行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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