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被判支付双倍工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6 22:14

  李开学是重庆新世纪公司綦江店促销员,作业八个月之后因故被单位解雇,因未与她签定书面劳作合同,单位被判决应向李开学付出双倍薪酬。 根本案情:单位用工未签定书面劳作合同引发劳作争议 李开学系綦江东溪人,2009年12月受聘到重庆新世纪公司綦江店从事促销员作业,交纳保证金380元,口头约好试用期三个月,每月薪酬1200元。李开学承受新世纪公司綦江店的劳作管理。试用期完毕后,李开学一向持续作业,但单位未与其签定书面劳作合同,也未参与社会保险,直至2010年8月李开学被单位托故解雇,作业期间李开学曾被组织承受训练。李开学自认作业认真负责,未违背单位劳作纪律和规章制度,对被单位解雇很是不解。所以找到重庆永登律师事务所陶跃明律师,恳求为其维权。陶跃明律师关于李开学的遭受深表同情,当即表明为其供给法律援助讨回公道。这以后,律师活跃协助李开学请求裁定,要求用人单位付出双倍薪酬。 判决成果:未签定书面劳作合同,单位应付出双倍薪酬 裁定委员会审理以为,用人单位与劳作者树立劳作联系,应当缔结书面劳作合同,李开学与单位树立劳作联系之后,单位未与之签定书面劳作合同,依据《劳作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用人单位应向李开学付出双倍薪酬。 律师剖析:单位不与职工签定书同劳作合同存在多种危险 重庆永登律师事务所陶跃明律师剖析以为,因单位未与劳作者签定书面劳作合同,依据《劳作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应向劳作者付出双倍薪酬,裁定委员会的判决是正确的。律师进一步剖析以为,单位不与职工签定书面劳作合同,除面对付出双倍薪酬的危险外,依据《劳作合同法》第十四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作者认立书面劳作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已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尔后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停止劳作联系,不然构成违法免除劳作合同应付出赔偿金,相当于经济补偿金的二倍。此外,在未签定劳作合同的景象下,单位还面对其他一些不确定的危险,如因无合同期限约好,单位或许反过来被职工“卷铺盖”,给单位形成不必要的丢失。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