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合同债权损害法律责任的承担(一)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2 00:29内容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实施以来,关于标准社会主义商场经济和经营者的商场行为,发挥了巨大的效果,起到了使用法令手法合同两边当事人保驾护航的效果。但是,在21世纪的今日,跟着社会主义商场经济的蓬勃发展,更多的危害经营者利益的问题不断出现。咱们不得不把目光投向现行的《合同法》来寻求法令保证。合同又称契约,狭义上的合同专指债款合同,即当事人之间以设定改变式消除债的联系为意图的两边法令行为。而经过契约,将两边当事人的权力、职责清晰化,当事人则经过合同所约好的权力、职责来完结其债款到达实在意思的完结。在此前提下合同当事人在诚信根底上来严厉实行标的物的交给,然后加快社会机制中的流通物质装备,契合社会商场机制的次序要求,树立、健全诚信为本的经营思想,用法令的手法来调整合同实行中的诈骗,侵权行为,有用维护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凭借法令程序公力救助的方法,强化合同的约束力,到达合同完结意图。这样,我国的社会主义商场经济次序才干健康稳步发展。所以本文拟就对现实生活中的对危害合同债款行为的法令知道、理性剖析及对合同债款危害的法令救助剖析进行一次有意义的讨论。一、对危害合同债款行为的法令知道合同债款,是指依据合同联系,一方当事人(债款人)能够向对方当事人(债款人)恳求给付的权力。合同债款的特色,与物权不同,合同债款是依据当事人两边之间缔结有用合同联系而存在。合同债款是相对权,存在于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债款人关于给付标的物或许债款人的给付行为并无支配力。更重要的是,合同债款不具有典型的社会公开性,其别人难以知悉①。这是合同相对性准则的杰出表现。关于债款人危害合同债款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4、75条中关于“因债款人抛弃其到期债款或许无偿转让产业,对债款人形成危害的”,债款人能够行使代位权或许撤销权,行使权力的规模以“债款人的债款为限”的规则,其间的“债款”即指合同债款;“对债款人形成危害”的“危害”即指对合同债款的危害,这是我国法令上初次比较清晰的涉及到危害债款人的债款的状况。当然这儿的危害行为人上指合同联系中的债款人。假如勉强的说,从《民法通则》第111条的规则中也能够找到危害债款的意思,该条规则:“当事人一方不实行合同职责或许实行合同职责不契合约好条件的,另一方要求实行或许采纳补救措施。”这儿的“不实行合同职责”是相关于合同债款人的合同债款而言的;这儿的:“补偿丢失”,应当包含对合同债款形成危害的直接丢失和可预见的直接丢失。关于其别人危害合同债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6月26日以法释[1998]13号批复作出规则,即:“会计师事务所与案子的合同当事人尽管没有直接的法令联系,但鉴于其出具虚伪验资证明的行为,危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而,在民事职责上,应当先由债款人担任清偿,缺乏部分,再由会计师事务所在其证明金额的规模内承当补偿职责。”依据上述复函和批复的精力,给“其他好坏联系人形成丢失”和“危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理解为合同联系当事人之外的其他危害了合同当事人依据合同债款所享有的合法权益。二、危害合同债款行为的理性剖析危害合同债款行为,从行为主体上分,能够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是合同债款人的违约行为,第二种是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以下简称第三人)的危害行为。 1、有关合同债款人危害合同债款的行为合同债款人不实行合同职责的行为必定对债款人的合同债款形成危害,一般或许分为直接的违约行为和直接的违约行为。(1)合同债款人直接的违约行为合同债款人的违约行为具有二重性,一是表现为直接违背其合同约好,二是表现为对合同债款人债款的危害。从广义上说,合同债款人违约行为是危害合同债款的一个首要的行为要素。合同违约行为,即合同债款的不实行(包含给付不能、给付拖延、瑕疵实行或不完全给付),是否构成对合同债款的侵权行为?从一般的债款法原理上说,合同债款的不实行,构成了对合同债款的侵权。侵权行为,即不法危害别人权力的行为。债款不实行,在性质上归于广义的危害合同债款的侵权行为,但法令还有关于债款不实行的规则,因而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则对债款不实行不适用。给付推迟与侵权行为,性质上虽属相同,但因债款人的拖延行为危害债款在民法上已有特别规则,天然也不会有关侵权行为规则的适用②。故依照特别规则优于一般规则的准则,应以违约处理而不应以侵权论之。这归于职责竞合或许恳求权竞合问题,即“加害行为既构成侵权职责又违背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好的,受害人应当依据违约职责提出诉讼恳求③。”瑕疵实行与不完全给付的性质在与上边归于同一类别,债款人也应依违约职责来追查危害方之职责。(2)合同债款人与违约相关的其他行为合同债款人与违约相关的其他行为,如合同债款人违背诚信准则,“一物二卖”的行为;合同债款人无偿转让其职责产业、抛弃其到期债款或许怠于行使到期债款,或许以不明显不合理贱价转让其职责产业的行为;债款人以躲避其应实行的债款为意图,歹意与第三人处理其职责产业典当、质押或其他藏匿职责产业的行为;合同债款人在其债款让与后仍接纳债款人的给付而对新的合同债款人债款的危害行为,等等。这些行为对合同职责的实行有必定的关联性影响,既是违约行为的一些成因,也是危害合同债款的相关要素,或许说是有些违约行为的发作、存续或违约行为程度加剧的一些原因,但仍应归于违约行为的领域。2、合同债款人危害合同债款的行为特色(1)与特定合同联系的不行别离性合同债款人危害合同债款的违约行为,是在合同建立之后依据合同相对联系而发作的行为,与合同联系具有不行别离。(2)对危害合同炸权的直接性前述合同债款人的违约行为,将直接导致合同债款的不能完结。合同债款人危害合同债款的直接行为人。(3)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的竞合性合同债款人的上述行为,既表现为合同违约行为,又表现为危害合同债款的侵权行为,在行为性质上是合同违约行为与危害合同债款行为的竞合。它既契合合同特别法上具体规则的违约行为构成要件,又契合一般侵权法规则的侵权行为构成要件。(4)对危害合同债款的民事职责担负的悉数性合同债款人违约对形成合同债款危害的结果,应当承当悉数的民事职责。从上述特色能够看出,合同债款人对合同债款的危害,是以合同联系的存在作为根底,直接表现为违背合同职责的约好,从广义上说有侵权行为的颜色,但从狭义上说,归于违约行为的领域。三、对合同债款危害的法令救助剖析依据现在现有的法令规则和司法解释,合同债款危害的法令救助,首要有以下几种状况:(1)对合同债款人违约行为危害合同债款的法令救助剖析《民法通则》第111条对合同债款人的违约行为形成的丢失作出规则:“当事人一方不实行合同职责或许实行合同职责不契合约好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实行或许采纳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补偿丢失。”这是一般规则。《合同法》第107条对合同联系中债款受危害问题作出了清晰的救助性规则,“当事人一方不实行合同职责或许实行合同职责不契合约好的,应当承当持续实行、采纳补救措施或许补偿丢失等违约职责。”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准则,合同债款人不实行合同债款而使债款人债款受危害,债款人能够恳求债款人承当违约职责包含补偿丢失,这归于合同违约职责的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