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因债务提前实现而应归于灭失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1 20:04【关键词】典当合同典当权
【案情简介】
原告:徐健
被告:北京百福新华夏轿车有限公司
2004年4月9日,徐健与百福公司签定了编号为BFJS0404号告贷购车合同,约好:徐健向百福公司购买奥迪轿车一辆,车价为370 000元;本合同签定之日,徐健交给不低于所购车辆价款30%的金钱,计 111 000元,其他金钱259 000元,由徐健向告贷银行恳求告贷,百福公司为徐健供给连带职责担保,并承当相关经济连带职责;徐健在偿清银行告贷之前应将所购车辆典当给百福公司。2004年4月15日,徐健与建行宣武支行、百福公司签定了个人轿车消费告贷告贷暨确保合同,约好:徐健向建行宣武支行告贷259 000元用于向百福公司购买奥迪牌轿车,告贷期限自2004年4月15日至2009年4月14日;百福公司供给连带职责确保,确保担保的规模包含债款本金259 000元及利息(包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补偿金和建行宣武支行完成债款而发作的费用(包含但不限于诉讼费、裁定费、产业保全费、差旅费、实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百福公司确保职责自本合同收效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的债款实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2004年4月9日,徐健与百福公司签定了告贷购车合同之典当合同,约好:徐健以其所购奥迪轿车,车型A6L1.8TAT,发动机号AWL080302,车架号LFVBA24B443002246,车牌号京H92188,为百福公司供给典当担保,典当金额370 000元;徐健为百福公司供给典当担保的债款是主合同项下百福公司为徐健供给连带职责担保而从建行宣武支行取得的购车告贷259 000元、利息、逾期利息、罚款、复利、违约金、补偿金及百福公司为完成债款和典当权所开销的悉数费用。
合同签定后,建行宣武支行依约发放了告贷。徐健购买轿车后,于2004年4月22日,与百福公司到车辆管理部门处理了车辆典当挂号,典当权人为百福公司。2008年12月15日,徐健向建行宣武支行提早归还了悉数告贷本息,但未处理刊出典当挂号手续。
【裁判关键】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则,当事人有辩论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根据进行质证的权力,本案被告百福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抛弃了辩论和质证的权力。徐健与百福公司间的典当合同联系存在,本院予以承认。徐健归还悉数告贷本息后,百福公司对典当物不再享有典当权,百福公司应帮忙徐健处理刊出典当挂号手续。故对徐健要求承认百福公司典当权消除,百福公司帮忙其处理典当权刊出挂号手续的恳求,本院予以支撑。
【争议焦点】
本案中原告提早还贷是否就可以使典当合同中存在的典当权提早灭失?
【法理分析】
处理本案的争议焦点,就必须先处理两个问题。首要什么是典当合同?典当权的内在和外延。
先来看典当权的内在和外延:
我国《物权法》第179条规则:典当权是债款人对债款人或许第三人不搬运占有的担保产业,在债款人届期不实行债款或许发作当事人约好的完成典当权的景象时,依法享有的就典当产业的变价处分权和就卖的价金优先受偿权的总称。所以典当权不是一种独自的权力,它是依存在其他物权上的一种权力,并且多半是物权所有权,包含动产和不动产两类主体。所以本案中的奥迪轿车作为典当合同的标的物,作为典当权存在的载体。典当权是在债款人或许担保人的特定产业上设定。
典当权归于约好担保物权,差异于法定担保物权。典当权约好担保物权都是根据当事人的合意而发生,当事人只要在法令的规模内就可以自在约好典当物、典当方法、典当期限以及和典当权相关的事项进行约好。典当权差异其他的担保物的特征之一就在于典当权是不搬运物的占有的担保方法。典当权的内容是对物的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这两种权力的存在有利于确保典当说担保的债款的完成。所以一般情况下都存在。
典当权的完成需具有以下条件:一是典当权有用存在,二是债款人实行期限届满、债款人未能实行债款,另一个便是债款的未实行不是由债款人形成的。那么在本案中,原告作为典当权的债款人提早归还了债款,那么典当权就应该灭失。可是呈现特殊情况,当债款人提早实行债款后,担保人由于违法而被撤消工商执照,而不能进行运营可是主体资格仍是存在。所以仍是需要为原告灭失典当权的存在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