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的英文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5 19:59
跟着现在社会经济的开展,越来越多的外企在我国建立,甚至有一些公司,在签署劳作合同时都用的英文,那这种合同有用吗?下面就和听讼小编一同来看看吧。
网友问题:
本人在深圳一家香港公司代表处任职,公司与我签的是英文合同,包含了作业责任、薪酬、假日等等的格局合同,一式两份,都有公司法人代表签名和香港公司的印章。
1、该英文合同有用吗听说,代表处无人事任免权,应该签外企服务处的合同才是有用的。又听说,要有代表处的章才有用,香港的公司章是无效的。
2、假如签名的法人代表离任了,那这英文格局合同又是否有用呢
3,听闻许多代表处都是如此,只跟职工签如此的英文合同,有的甚至不盖章,光签个名,还签得挥洒自如,不知道这是否有用,可否作为改日发作劳作争议的根据
律师答复:
应该说,代表处、办事处之类的组织是没有用人权的,也就是说他们是不能在国内招用国内的职工为他们服务的。假如该香港公司在国内注册过、有法人资格,那么假如是劳作者和该公司签的合同是有用的,他们两边建立了劳作联系而不是劳作者和该办事处。
可是大多数状况下,外国公司仅是在国内建立办事处,该劳作者地点公司或许也是这种状况,在这种状况下,该办事处或者说该公司都不能直接与劳作者签定劳作合同,而需求由该公司托付的外服组织和劳作者来签定,不然像事情中该职工仅拿着一份其与香港公司签的劳作合同而且该香港公司不是大陆法人的话,他现在与公司的联系仅是劳务联系,而不是劳作联系。也就是说他们之间的联系不再受劳作法的规制,在劳作法中赋予劳作者的一些权力都没有方法得到,比方提早三十天辞去职务,恳求支付在合同中没有清晰约好的加班薪酬等。
不过尽管它或许不是一份劳作合同而仅是一份劳务合同,但单就合同来说,纯英文的合同不影响合同的效能,英文的合同法令是认可的,与中文合同具有平等效能。但需求提示的是,单纯英文的合同有时会由于公司与职工对合同条款了解的不一致而发作争议,所以运用单纯的英文合同,要避免条款内容发作歧义。
至于签名的法人代表离任了,我想这不会影响到这份合同的效能,不过仅限于民事效能。别的仅有签名没有盖章只需签名的是法人代表那也是没问题的。不过仍是要着重一旦发作争议那也只能作为民事争议的根据。
经过以上听讼网小编为你总结的信息,你是不是对以上信息有了新的知道和了解了。期望以上信息可以协助你,假如你还有其他的问题需求处理,欢迎拨打听讼热线。咱们有专业的律师在线为你回答。
网友问题:
本人在深圳一家香港公司代表处任职,公司与我签的是英文合同,包含了作业责任、薪酬、假日等等的格局合同,一式两份,都有公司法人代表签名和香港公司的印章。
1、该英文合同有用吗听说,代表处无人事任免权,应该签外企服务处的合同才是有用的。又听说,要有代表处的章才有用,香港的公司章是无效的。
2、假如签名的法人代表离任了,那这英文格局合同又是否有用呢
3,听闻许多代表处都是如此,只跟职工签如此的英文合同,有的甚至不盖章,光签个名,还签得挥洒自如,不知道这是否有用,可否作为改日发作劳作争议的根据
律师答复:
应该说,代表处、办事处之类的组织是没有用人权的,也就是说他们是不能在国内招用国内的职工为他们服务的。假如该香港公司在国内注册过、有法人资格,那么假如是劳作者和该公司签的合同是有用的,他们两边建立了劳作联系而不是劳作者和该办事处。
可是大多数状况下,外国公司仅是在国内建立办事处,该劳作者地点公司或许也是这种状况,在这种状况下,该办事处或者说该公司都不能直接与劳作者签定劳作合同,而需求由该公司托付的外服组织和劳作者来签定,不然像事情中该职工仅拿着一份其与香港公司签的劳作合同而且该香港公司不是大陆法人的话,他现在与公司的联系仅是劳务联系,而不是劳作联系。也就是说他们之间的联系不再受劳作法的规制,在劳作法中赋予劳作者的一些权力都没有方法得到,比方提早三十天辞去职务,恳求支付在合同中没有清晰约好的加班薪酬等。
不过尽管它或许不是一份劳作合同而仅是一份劳务合同,但单就合同来说,纯英文的合同不影响合同的效能,英文的合同法令是认可的,与中文合同具有平等效能。但需求提示的是,单纯英文的合同有时会由于公司与职工对合同条款了解的不一致而发作争议,所以运用单纯的英文合同,要避免条款内容发作歧义。
至于签名的法人代表离任了,我想这不会影响到这份合同的效能,不过仅限于民事效能。别的仅有签名没有盖章只需签名的是法人代表那也是没问题的。不过仍是要着重一旦发作争议那也只能作为民事争议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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