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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毒品包裹是运输还是持有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0 01:51
案情:2008年7月15日14时许,杨某(女,20岁,无业)运用自己的身份证件到某速递公司收取包裹。经民警查看,包裹内藏两包白色晶状物,被鉴定为甲基苯丙胺(冰毒),重25.75克。邮递人与邮递地址经查为假。杨某供述是其男友让其协助取回包裹后再交给别人。
不合定见:对本案,一是以为杨某的行为构成运送毒品罪,杨某告知其收取包裹后会依照其男友的指示将包裹交给指定的人,阐明这是一种运送行为,应以运送毒品罪科罪(未遂):二是以为是其构成不合法持有毒品罪。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理由如下:
首要,行为人持有毒品在片面方面的不行求证性是不合法持有毒品罪建立的必要条件,也是和运送毒品罪差异的重要标志。两罪的首要差异在于:不合法持有毒品罪是运送毒品罪的弥补罪名,只要行为人不以进行运送毒品违法为意图或许作为运送毒品违法的连续而存在时,才干以不合法持有毒品罪论处,不然应以运送毒品罪科罪处分。可见,不合法持有毒品罪与运送毒品罪实际上存在一般和特别的联系,运送毒品罪在客观上必定要求表现为不合法持有毒品的行为,因而两罪存在必定的竞合联系。
其次,区别不合法持有毒品罪和运送毒品罪不能以是否在运送环节起获毒品而确认,而应要点考量行为人“运送”的意图和意图。事实上,动态不合法持有毒品和运送毒品在客观方面虽都存在使毒品发生空间上位移的特征,但行为人的片面意图和意图不同,这正是咱们区别动态不合法持有毒品和运送毒品的重要标尺:前者的片面意图和意图具有不行求证的特色或许无充沛依据证明行为人有其他毒品违法意图:而后者的意图清晰,便是期望经过运送行为进行贩卖牟利或许协助别人运送以完成盈利的意图。即只要为了贩卖、私运毒品或以其他方法分散毒品,或许为了协助别人贩卖、私运毒品,或以其他方法分散毒品而将毒品从甲地带至乙地的行为才干构成刑法所称的“运送”,要确定运送毒品,有必要查明行为人为什么运送毒品,是为谁运送毒品,妄图把毒品运送给何地何人等相关依据。应防止将但凡随身携带或许乘坐交通工具将毒品从甲地“运送”到乙地的行为,均确定为运送毒品罪。
再次,我国刑法建立不合法持有毒品罪的意图是为了在没有的确依据证明行为人具有私运、贩卖、运送、制作毒品等违法成心的情况下,为更有利冲击毒品违法行为而运用的一种补漏性罪名。该罪名是毒品违法中较为特别的违法方法,在违法构成上对行为人片面成心的内容要求较低,在必定程度上包括了客观归罪的成分。
从上述剖析能够看出:不合法持有毒品应当包括静态持有如藏有、携有毒品和动态持有如随身携带毒品,如无依据证明行为人是意图贩卖、私运、运送毒品,或许为了协助别人贩卖、私运毒品,或以其他方法分散毒品而将毒品从甲地带至乙地的,应确定为不合法持有毒品罪。本案无法证明杨某具有上述意图,因而应确定为不合法持有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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