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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如何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4 12:30
【问题一】
我预备和老公离婚,可是他说是在外面欠了钱,离婚的话债款要一人一半。我底子就不知道他什么时候借的钱,请问我该怎么办?
【问题二】
我将一笔钱借给朋友用于资金周转,借单上只要他一个人签字,约好三个月还,现在现已到期了,他仍是不还钱,我朋友没有钱,我可以申述他老婆要钱吗,借单上没有他老婆的签字。
以上两个问题是当事人常常咨询的,现可以根据最高院的答复作出清晰回答。
【问题答复】
问题一答复:假如你们的离婚案子不触及其他债权人,你老公需求举证证明他所借的钱的确用于夫妻一起生活,假如他不能证明或许证据不足,你不需求承当归还职责。
问题二答复:你可以申述借款人及借款人的爱人要求归还债款,除非你朋友的老婆证明该笔债款没有用于夫妻一起生活,不然该债款归于夫妻一起财产,她要承当归还职责。
【最高院最新答复】
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款性质怎么确定的答复
(2014)民一他字第10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4)苏民他字第2号《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款的性质怎么确定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讨,赞同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定见。在不触及别人的离婚案子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爱人一方担任举证证明所借债款用于夫妻一起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爱人一方不承当归还职责。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申述的债款纠纷中,关于案涉债款是否归于夫妻一起债款,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二十四条规则确定。假如举债人的爱人举证证明所借债款并非用于夫妻一起生活,则其不承当归还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榜首庭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二日
【相关法条】
《婚姻法解说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款建议权力的,应当按夫妻一起债款处理。但夫妻一方可以证明债权人与债款人清晰约好为个人债款,或许可以证明归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则景象的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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