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0 13:59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经过 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发布 自1995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确保
第一节 确保和确保人
第二节 确保合同和确保方法
第三节 确保职责
第三章 典当
第一节 典当和典当物
第二节 典当合同和典当物挂号
第三节 典当的效能
第四节 典当权的完成
第五节 最高额典当
第四章 质押
第一节 动产质押
第二节 权力质押
第五章 留置
第六章 定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资金融通和产品流通,确保债款的完成,开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拟定本法。
第二条 在假贷、生意、货品运送、加工承包等经济活动中,债款人需求以担保方法确保其债款完成的,能够按照本法规则设定担保。
本法规则的担保方法为确保、典当、质押、留置和定金。
第三条 担保活动应当遵从相等、自愿、公正、诚实信用的准则。
第四条 第三人为债款人向债款人供给担保时,能够要求债款人供给反担保。
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则。
第五条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还有约好的,按照约好。
担保合同被承认无效后,债款人、担保人、债款人有差错的,应当依据其差错各自承当相应的民事职责。
第二章 确保
第一节 确保和确保人
第六条 本法所称确保,是指确保人和债款人约好,当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确保人按照约好实行债款或许承当职责的行为。
第七条 具有代为清偿债款才能的法人、其他安排或许公民,能够作确保人。
第八条 国家机关不得为确保人,但经国务院赞同为运用外国政府或许世界经济安排告贷进行转贷的在外。
第九条 校园、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意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确保人。
第十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组织、职能部分不得为确保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组织有法人书面授权的,能够在授权规模内供给确保。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组织或许企业为别人供给确保;银行等金融组织或许企业对强令其为别人供给确保的行为,有权回绝。
第十二条 同一债款有两个以上确保人的,确保人应当按照确保合同约好的确保份额,承当确保职责。没有约好确保份额的,确保人承当连带职责,债款人能够要求任何一个确保人承当悉数确保职责,确保人都负有担保悉数债款完成的职责。现已承当确保职责的确保人,有权向债款人追偿,或许要求承当连带职责的其他确保人清偿其应当承当的份额。
第二节 确保合同和确保方法
第十三条 确保人与债款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缔结确保合同。
第十四条 确保人与债款人能够就单个主合同别离缔结确保合同,也能够协议在最高债款额极限内就必定时刻接连发作的告贷合同或许某项产品买卖合同缔结一个确保合同。
第十五条 确保合同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被确保的主债款品种、数额;
(二)债款人实行债款的期限;
(三)确保的方法;
(四)确保担保的规模;
(五)确保的期间;
(六)两边以为需求约好的其他事项。
确保合同不完全具有前款规则内容的,能够补正。
第十六条 确保的方法有:
(一)一般确保;
(二)连带职责确保。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确保合同中约好,债款人不能实行债款时,由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的,为一般确保。
一般确保的确保人在主合同胶葛未经审判或许裁定,并就债款人产业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实行债款前,对债款人能够回绝承当确保职责。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确保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则的权力:
(一)债款人居处改动,致使债款人要求其实行债款发作严重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款人破产案子,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确保人以书面形式抛弃前款规则的权力的。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确保合同中约好确保人与债款人对债款承当连带职责的,为连带职责确保。
连带职责确保的债款人在主合同规则的债款实行期届满没有实行债款的,债款人能够要求债款人实行债款,也能够要求确保人在其确保规模内承当确保职责。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确保方法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职责确保承当确保职责。
第二十条 一般确保和连带职责确保的确保人享有债款人的抗辩权。债款人抛弃对债款的抗辩权的,确保人仍有权抗辩。
抗辩权是指债款人行使债款时,债款人依据法定事由,对立债款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力。
第三节 确保职责
第二十一条 确保担保的规模包含主债款及利息、违约金、危害补偿金和完成债款的费用。确保合同还有约好的,按照约好。
当事人对确保担保的规模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确的,确保人应当对悉数债款承当职责。
第二十二条 确保期间,债款人依法将主债款转让给第三人的,确保人在原确保担保的规模内持续承当确保职责。确保合同还有约好的,按照约好。
第二十三条 确保期间,债款人答应债款人转让债款的,应当获得确保人书面赞同,确保人对未经其赞同转让的债款,不再承当确保职责。
第二十四条 债款人与债款人协议改动主合同的,应当获得确保人书面赞同,未经确保人书面赞同的,确保人不再承当确保职责。确保合同还有约好的,按照约好。
第二十五条 一般确保的确保人与债款人未约好确保期间的,确保期间为主债款实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好的确保期间和前款规则的确保期间,债款人未对债款人提起诉讼或许请求裁定的,确保人革除确保职责;债款人已提起诉讼或许请求裁定的,确保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则。
第二十六条 连带职责确保的确保人与债款人未约好确保期间的,债款人有权自主债款实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
在合同约好的确保期间和前款规则的确保期间,债款人未要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的,确保人革除确保职责。
第二十七条 确保人按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则就接连发作的债款作确保,未约好确保期间的,确保人能够随时书面告诉债款人中止确保合同,但确保人关于告诉到债款人前所发作的债款,承当确保职责。
第二十八条 同一债款既有确保又有物的担保的,确保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款承当确保职责。
债款人抛弃物的担保的,确保人在债款人抛弃权力的规模内革除确保职责。
第二十九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组织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许超出授权规模与债款人缔结确保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许超出授权规模的部分无效,债款人和企业法人有差错的,应当依据其差错各自承当相应的民事职责;债款人无差错的,由企业法人承当民事职责。
第三十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确保人不承当民事职责:
(一)主合同当事人两边勾结,骗得确保人供给确保的;
(二)主合同债款人采纳诈骗、钳制等手法,使确保人在违反实在意思的情况下供给确保的。
第三十一条 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后,有权向债款人追偿。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款人破产案子后,债款人未申报债款的,确保人能够参与破产产业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三章 典当
第一节 典当和典当物
第三十三条 本法所称典当,是指债款人或许第三人不搬运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产业的占有,将该产业作为债款的担保。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债款人有权按照本法规则以该产业折价或许以拍卖、变卖该产业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则的债款人或许第三人为典当人,债款人为典当权人,供给担保的产业为典当物。
第三十四条 下列产业能够典当:
(一)典当人一切的房子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典当人一切的机器、交通运送工具和其他产业;
(三)典当人依法有权处置的国有的土地运用权、房子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典当人依法有权处置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送工具和其他产业;
(五)典当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赞同典当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运用权;
(六)依法能够典当的其他产业。
典当人能够将前款所列产业一起典当。
第三十五条 典当人所担保的债款不得超出其典当物的价值。
产业典当后,该产业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款的余额部分,能够再次典当,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第三十六条 以依法获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子典当的,该房子占用规模内的国有土地运用权一起典当。
以出让方法获得的国有土地运用权典当的,应当将典当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子一起典当。
乡(镇)、村企业的土地运用权不得独自典当。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典当的,其占用规模内的土地运用权一起典当。
第三十七条 下列产业不得典当:
(一)土地一切权;
(二)犁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一切的土地运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则的在外;
(三)校园、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意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备、医疗卫生设备和其他社会公益设备;
(四)一切权、运用权不明或许有争议的产业;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产业;
(六)依法不得典当的其他产业。
第二节 典当合同和典当物挂号
第三十八条 典当人和典当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缔结典当合同。
第三十九条 典当合同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款品种、数额;
(二)债款人实行债款的期限;
(三)典当物的称号、数量、质量、情况、所在地、一切权权属或许运用权权属;
(四)典当担保的规模;
(五)当事人以为需求约好的其他事项。
典当合同不完全具有前款规则内容的,能够补正。
第四十条 缔结典当合一起,典当权人和典当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好在债款实行期届满典当权人未受清偿时,典当物的一切权搬运为债款人一切。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则的产业典当的,应当处理典当物挂号,典当合同自挂号之日起收效。
第四十二条 处理典当物挂号的部分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运用权典当的,为核发土地运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分;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许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典当的,为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规则的部分;
(三)以林木典当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分;
(四)以航空器、船只、车辆典当的,为运送工具的挂号部分;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典当的,为产业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分。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以其他产业典当的,能够自愿处理典当物挂号,典当合同自签定之日起收效。
当事人未处理典当物挂号的,不得对立第三人。当事人处理典当物挂号的,挂号部分为典当人所在地的公证部分。
第四十四条 处理典当物挂号,应当向挂号部分供给下列文件或许其复印件:
(一)主合同和典当合同;
(二)典当物的一切权或许运用权证书。
第四十五条 挂号部分挂号的材料,应当答应查阅、抄写或许复印。
第三节 典当的效能
第四十六条 典当担保的规模包含主债款及利息、违约金、危害补偿金和完成典当权的费用。典当合同还有约好的,按照约好。
第四十七条 债款实行期届满,债款人不实行债款致使典当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典当权人有权收取由典当物别离的天然孳息以及典当人就典当物能够收取的法定孳息。典当权人未将扣押典当物的现实告诉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职责人的,典当权的效能不及于该孳息。
前款孳息应领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四十八条 典当人将已租借的产业典当的,应当书面奉告承租人,原租借合同持续有用。
第四十九条 典当期间,典当人转让已处理挂号的典当物的,应当告诉典当权人并奉告受让人转让物现已典当的情况;典当人未告诉典当权人或许未奉告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转让典当物的价款显着低于其价值的,典当权人能够要求典当人供给相应的担保;典当人不供给的,不得转让典当物。
典当人转让典当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典当权人提早清偿所担保的债款或许向与典当权人约好的第三人提存。超越债款数额的部分,归典当人一切,缺乏部分由债款人清偿。
第五十条 典当权不得与债款别离而独自转让或许作为其他债款的担保。
第五十一条 典当人的行为足以使典当物价值削减的,典当权人有权要求典当人中止其行为。典当物价值削减时,典当权人有权要求典当人康复典当物的价值,或许供给与削减的价值适当的担保。
典当人对典当物价值削减无差错的,典当权人只能在典当人因危害而得到的补偿规模内要求供给担保。典当物价值未削减的部分,仍作为债款的担保。
第五十二条 典当权与其担保的债款一起存在,债款消除的,典当权也消除。
第四节 典当权的完成
第五十三条 债款实行期届满典当权人未受清偿的,能够与典当人协议以典当物折价或许以拍卖、变卖该典当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典当权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典当物折价或许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越债款数额的部分归典当人一切,缺乏部分由债款人清偿。
第五十四条 同一产业向两个以上债款人典当的,拍卖、变卖典当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则清偿:
(一)典当合同以挂号收效的,按照典当物挂号的先后次序清偿;次序相同的,按照债款份额清偿;
(二)典当合同自签定之日起收效的,该典当物已挂号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则清偿;未挂号的,按照合同收效时刻的先后次序清偿,次序相同的,按照债款份额清偿。典当物已挂号的先于未挂号的受偿。
第五十五条 城市房地产典当合同签定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子不属于典当物。需求拍卖该典当的房地产时,能够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子与典当物一起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子所得,典当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按照本法规则以承包的荒地的土地运用权典当的,或许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规模内的土地运用权典当的,在完成典当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动土地集体一切和土地用处。
第五十六条 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运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交纳适当于应交纳的土地运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典当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第五十七条 为债款人典当担保的第三人,在典当权人完成典当权后,有权向债款人追偿。
第五十八条 典当权因典当物灭失而消除。因灭失所得的补偿金,应当作为典当产业。
第五节 最高额典当
第五十九条 本法所称最高额典当,是指典当人与典当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款额极限内,以典当物对必定时刻内接连发作的债款作担保。
第六十条 告贷合同能够附最高额典当合同。
债款人与债款人就某项产品在必定时刻内接连发作买卖而签定的合同,能够附最高额典当合同。
第六十一条 最高额典当的主合同债款不得转让。
第六十二条 最高额典当除适用本节规则外,适用本章其他规则。
第四章 质押
第一节 动产质押
第六十三条 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款人或许第三人将其动产移送债款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款的担保。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债款人有权按照本法规则以该动产折价或许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则的债款人或许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款人为质权人,移送的动产为质物。
第六十四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缔结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送于质权人占有时收效。
第六十五条 质押合同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款品种、数额;
(二)债款人实行债款的期限;
(三)质物的称号、数量、质量、情况;
(四)质押担保的规模;
(五)质物移送的时刻;
(六)当事人以为需求约好的其他事项。
质押合同不完全具有前款规则内容的,能够补正。
第六十六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好在债款实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一切权搬运为质权人一切。
第六十七条 质押担保的规模包含主债款及利息、违约金、危害补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完成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还有约好的,按照约好。
第六十八条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质押合同还有约好的,按照约好。
前款孳息应领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六十九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职责。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许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当民事职责。
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或许致使其灭失或许毁损的,出质人能够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许要求提早清偿债款而返还质物。
第七十条 质物有损坏或许价值显着削减的或许,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力的,质权人能够要求出质人供给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供给的,质权人能够拍卖或许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许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早清偿所担保的债款或许向与出质人约好的第三人提存。
第七十一条 债款实行期届满债款人实行债款的,或许出质人提早清偿所担保的债款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债款实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能够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能够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质物折价或许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越债款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一切,缺乏部分由债款人清偿。
第七十二条 为债款人质押担保的第三人,在质权人完成质权后,有权向债款人追偿。
第七十三条 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除。因灭失所得的补偿金,应当作为出质产业。
第七十四条 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款一起存在,债款消除的,质权也消除。
第二节 权力质押
第七十五条 下列权力能够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能够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能够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产业权;
(四)依法能够质押的其他权力。
第七十六条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好的期限内将权力凭据交给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力凭据交给之日起收效。
第七十七条 以载明完成或许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完成或许提货日期先于债款实行期的,质权人能够在债款实行期届满前完成或许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完成的价款或许提取的货品用于提早清偿所担保的债款或许向与出质人约好的第三人提存。
第七十八条 以依法能够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缔结书面合同,并向证券挂号组织处理出质挂号。质押合同自挂号之日起收效。
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洽谈赞同的能够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早清偿所担保的债款或许向与质权人约好的第三人提存。
以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则。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收效。
第七十九条 以依法能够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产业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缔结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分处理出质挂号。质押合同自挂号之日起收效。
第八十条 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则的权力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许答应别人运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洽谈赞同的能够转让或许答应别人运用。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答应费应当向质权人提早清偿所担保的债款或许向与质权人约好的第三人提存。
第八十一条 权力质押除适用本节规则外,适用本章第一节的规则。
第五章 留置
第八十二条 本法所称留置,是指按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则,债款人按照合同约好占有债款人的动产,债款人不按照合同约好的期限实行债款的,债款人有权按照本法规则留置该产业,以该产业折价或许以拍卖、变卖该产业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八十三条 留置担保的规模包含主债款及利息、违约金、危害补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完成留置权的费用。
第八十四条 因保管合同、运送合同、加工承包合同发作的债款,债款人不实行债款的,债款人有留置权。
法令规则能够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则。
当事人能够在合同中约好不得留置的物。
第八十五条 留置的产业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适当于债款的金额。
第八十六条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职责。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许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承当民事职责。
第八十七条 债款人与债款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好,债款人留置产业后,债款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实行债款。债款人与债款人在合同中未约好的,债款人留置债款人产业后,应当确认两个月以上的期限,告诉债款人在该期限内实行债款。
债款人逾期仍不实行的,债款人能够与债款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能够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
留置物折价或许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越债款数额的部分归债款人一切,缺乏部分由债款人清偿。
第八十八条 留置权因下列原因消除:
(一)债款消除的;
(二)债款人另行供给担保并被债款人承受的。
第六章 定金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能够约好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款的担保。债款人实行债款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许回收。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实行约好的债款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实行约好的债款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九十条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好。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好交给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践交给定金之日起收效。
第九十一条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好,但不得超越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第七章 附则
第九十二条 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子、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本法所称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确保合同、典当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能够是独自缔结的书面合同,包含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能够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第九十四条 典当物、质物、留置物折价或许变卖,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九十五条 海商法等法令对担保有特别规则的,按照其规则。
第九十六条 本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