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劳动报酬应以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0 20:21
在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薪酬的状况出产的胶葛是经常出现的,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时一般要向执法机关提交相应的依据。那么追索劳动报酬应以有用的债权债务联系为根底吗?下面由听讼网小编经过案子为读者进行回答。
【案情简介】
原告(反诉被告):李某。
被告(反诉原告):蒋某周。
2005年12月,被告(反诉原告)蒋某周延聘原告(反诉被告)李某为其开车,月薪酬为1000元。2007年2月,因被告(反诉原告)蒋某周另请有驾驶员而与原告(反诉被告)李某免除聘任联系。原告(反诉被告)李某共跟被告(反诉原告)蒋某周开了14个月的车,被告已付7000元薪酬,尚欠7000元。2008年3月原告向法院恳求付出令,要求被告付出所欠劳务费,被告以原告跟其开车时丢掉证件包,形成丢掉为由提出异议。2008年4月10日,原告(反诉被告)李某向法院申述。同年5月5日,被告(反诉原告)蒋某周向法院提起反诉。为了证明丢掉证件包和形成的丢掉,被告(反诉原告)蒋某周提供有证人蒋某辉、吴某江、吴某辉及4张修车销货单予以证明。
原告(反诉被告)李某诉称:2005年12月5日,我与被告蒋某周签定合同后跟其开车,月薪酬为1000元。到2007年2月,被告敷衍我薪酬14000元,但只付我7000元,尚欠7000元,并写有欠条,后经我屡次追讨,被告均用各种理由拒付。为此,特向法院申述,恳求判令被告归还欠款,并承当悉数诉讼费用。
被告(反诉原告)蒋某周辩称:我欠被告7000元是实际,但主要是原告在2006年6月20日跟我开车时,丢掉了我的证件包,内有购车发票、车辆保修卡、保修合同、路途运送证等,形成了我的丢掉,所以我才扣其7000元的劳务费,但欠条不是我写的,我不同意归还其劳务费。为此,特向法院反诉,恳求判令原告(反诉被告)李某补偿我的直接经济丢掉5490元,补办丢掉的各种证件和承当悉数诉讼费用。
【裁判关键】
经法院审理以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联系清晰,实际清楚。被告蒋某周欠原告李某薪酬款人民币7000元是实际,李某要求偿付薪酬款合理合法,应予支撑。蒋某周反诉称李某丢掉其证件包,形成其经济丢掉5490元,并要求判令补办丢掉的各种证件和承当悉数诉讼费用,缺少充沛依据,且属另一法令联系,故其以此为由拒付薪酬款的反诉恳求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撑,应予驳回。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则,断定如下:
一、由被告(反诉原告)蒋某周于本断定收效之日起10内付出原告(反诉被告)李某薪酬款7000元。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蒋某周的反诉恳求
【争议焦点】
本案中被告的反诉能否能为其不归还薪酬款的理由?
【法理分析】
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胶葛中,追索劳动报酬的胶葛是最为常见的。一方面,劳动者在完结工作任务后,最为关怀的问题就是是否能得到相应的劳动报酬;另一方面,实际中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薪酬的现象不乏其人。这便形成了追索劳动报酬胶葛的增多。
本案中,被告蒋某周延聘原告李某为其开车,月薪酬为1000元。在原告李某为其工作了14个月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的规则:“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好或许按照法令的规则,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特定的权力和责任联系。享有权力的人是债权人,负有责任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好或许按照法令的规则履行责任。”原告与被告之间树立起了债权债务联系,原告为债权人,被告为债务人。此刻原告理应得到14000元的薪酬。但被告蒋某周只向原告付出了7个月合计7000元的薪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则:“薪酬应当以钱银方式按月付出给劳动者自己。不得克扣或许无故拖欠劳动者的薪酬。”在原告完结相应工作任务的状况下,被告不能克扣或许拖欠原告的薪酬。
但被告却以原告在2006年6月20日跟其开车时,丢掉其证件包,内有购车发票、车辆保修卡、保修合同、路途运送证等,形成被告的丢掉为由,克扣原告7000元的薪酬。经过法庭的质证,一方面,被告要求法院判令原告补办丢掉的各种证件和承当悉数诉讼费用缺少充沛依据,法院不能予以确定;另一方面,被告提起这样的反诉企图以此抵销与原告之间的债权债务联系,依据民诉法的相关原理,很显然这归于不同的法令联系,不同经过同一个断定来断定,因而被告企图抵销与原告之间的债权债务联系也不能得到支撑。归纳来看,本案被告的反诉并不能抵销与原告之间的债权债务联系,被告应及时付出原告的7000元薪酬。原告与被告之间关于丢掉证件包的胶葛应别的处理。
【法令危险提示与防备】
法令界网站提示:在追索劳动报酬时,应以有用的债权债务联系为根底。因而,劳动者一方应遵循其与资方签定的协议,活跃同资方进行洽谈,在不能达到共同的状况下,应活跃向劳动部门反映或许向法院提申述讼。
假如读者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案情简介】
原告(反诉被告):李某。
被告(反诉原告):蒋某周。
2005年12月,被告(反诉原告)蒋某周延聘原告(反诉被告)李某为其开车,月薪酬为1000元。2007年2月,因被告(反诉原告)蒋某周另请有驾驶员而与原告(反诉被告)李某免除聘任联系。原告(反诉被告)李某共跟被告(反诉原告)蒋某周开了14个月的车,被告已付7000元薪酬,尚欠7000元。2008年3月原告向法院恳求付出令,要求被告付出所欠劳务费,被告以原告跟其开车时丢掉证件包,形成丢掉为由提出异议。2008年4月10日,原告(反诉被告)李某向法院申述。同年5月5日,被告(反诉原告)蒋某周向法院提起反诉。为了证明丢掉证件包和形成的丢掉,被告(反诉原告)蒋某周提供有证人蒋某辉、吴某江、吴某辉及4张修车销货单予以证明。
原告(反诉被告)李某诉称:2005年12月5日,我与被告蒋某周签定合同后跟其开车,月薪酬为1000元。到2007年2月,被告敷衍我薪酬14000元,但只付我7000元,尚欠7000元,并写有欠条,后经我屡次追讨,被告均用各种理由拒付。为此,特向法院申述,恳求判令被告归还欠款,并承当悉数诉讼费用。
被告(反诉原告)蒋某周辩称:我欠被告7000元是实际,但主要是原告在2006年6月20日跟我开车时,丢掉了我的证件包,内有购车发票、车辆保修卡、保修合同、路途运送证等,形成了我的丢掉,所以我才扣其7000元的劳务费,但欠条不是我写的,我不同意归还其劳务费。为此,特向法院反诉,恳求判令原告(反诉被告)李某补偿我的直接经济丢掉5490元,补办丢掉的各种证件和承当悉数诉讼费用。
【裁判关键】
经法院审理以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联系清晰,实际清楚。被告蒋某周欠原告李某薪酬款人民币7000元是实际,李某要求偿付薪酬款合理合法,应予支撑。蒋某周反诉称李某丢掉其证件包,形成其经济丢掉5490元,并要求判令补办丢掉的各种证件和承当悉数诉讼费用,缺少充沛依据,且属另一法令联系,故其以此为由拒付薪酬款的反诉恳求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撑,应予驳回。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则,断定如下:
一、由被告(反诉原告)蒋某周于本断定收效之日起10内付出原告(反诉被告)李某薪酬款7000元。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蒋某周的反诉恳求
【争议焦点】
本案中被告的反诉能否能为其不归还薪酬款的理由?
【法理分析】
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胶葛中,追索劳动报酬的胶葛是最为常见的。一方面,劳动者在完结工作任务后,最为关怀的问题就是是否能得到相应的劳动报酬;另一方面,实际中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薪酬的现象不乏其人。这便形成了追索劳动报酬胶葛的增多。
本案中,被告蒋某周延聘原告李某为其开车,月薪酬为1000元。在原告李某为其工作了14个月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的规则:“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好或许按照法令的规则,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特定的权力和责任联系。享有权力的人是债权人,负有责任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好或许按照法令的规则履行责任。”原告与被告之间树立起了债权债务联系,原告为债权人,被告为债务人。此刻原告理应得到14000元的薪酬。但被告蒋某周只向原告付出了7个月合计7000元的薪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则:“薪酬应当以钱银方式按月付出给劳动者自己。不得克扣或许无故拖欠劳动者的薪酬。”在原告完结相应工作任务的状况下,被告不能克扣或许拖欠原告的薪酬。
但被告却以原告在2006年6月20日跟其开车时,丢掉其证件包,内有购车发票、车辆保修卡、保修合同、路途运送证等,形成被告的丢掉为由,克扣原告7000元的薪酬。经过法庭的质证,一方面,被告要求法院判令原告补办丢掉的各种证件和承当悉数诉讼费用缺少充沛依据,法院不能予以确定;另一方面,被告提起这样的反诉企图以此抵销与原告之间的债权债务联系,依据民诉法的相关原理,很显然这归于不同的法令联系,不同经过同一个断定来断定,因而被告企图抵销与原告之间的债权债务联系也不能得到支撑。归纳来看,本案被告的反诉并不能抵销与原告之间的债权债务联系,被告应及时付出原告的7000元薪酬。原告与被告之间关于丢掉证件包的胶葛应别的处理。
【法令危险提示与防备】
法令界网站提示:在追索劳动报酬时,应以有用的债权债务联系为根底。因而,劳动者一方应遵循其与资方签定的协议,活跃同资方进行洽谈,在不能达到共同的状况下,应活跃向劳动部门反映或许向法院提申述讼。
假如读者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