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彩礼应否返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0 19:12
本案彩礼应否返还案情简介:2003年,原告经媒妁介绍与被告相识并确认爱情联系。2005年11月,两边依照当地风俗举行了婚礼典礼,但一向未到民政部门挂号。次年10月,生育一女。2008年3月份,原、被告之间发作胶葛,原告斗气离家出走。2008年9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彩礼38000元,所生女孩由其抚育,被告承当相应抚育费。被告以为两边已共同生活三年有余,且分隔原因不在被告,所收彩礼大部分用于共同生活为由,不同意返还。裁判关键: 法院受理之后,经庭审查询查明原告所述根本现实,两边共同生活三年多也是现实。导致两边分手的原因,是因为原告家人受重男轻女思维的影响,迟迟不愿意处理成婚挂号手续,也是因为所生子女系女孩的原因。经过法院耐性详尽地给两边剖析现实、法令适用,两边当庭达到调停协议,由被告返还原告8000元彩礼,所生女由原告抚育,被告按月付出孩子抚育费150元至其18周岁。律师点评:本案并不杂乱,两边争议便是彩礼怎么返还的问题。彩礼问题涉及到我国民间长期以来所构成的风俗,从法令视点上,我国对彩礼也是持肯定态度的,表现了对风俗的尊重。根据缔成婚姻为意图的彩礼给付,原则上是不予返还的。2003年12月之前,因为没有一致的法令适用标准,跟着实践中彩礼返还胶葛的增多,怎么确定彩礼以及应否返还、怎么返还,导致个案的处理也不一样。在这样的布景下,200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出台婚姻法司法解说二,其间对彩礼返还问题就专门作出了规则。解读该司法解说,咱们能够得出下列定论:以缔成婚姻为意图的彩礼给付,原则上不予返还;契合该解说第十条规则的三种景象,返还彩礼的恳求应予支撑。其立法原意,意在标准无缔成婚姻意图的女方,借成婚之名获男家产业之实。当然,司法解说并没有清晰收受彩礼一方当事人,但根据我国民间风俗,通常是男方给付女方彩礼,以迎婚嫁娶。详细到本案,应当怎么处理呢?从法令适用的视点,根据解说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两边没有处理成婚挂号的,所收取的彩礼应予以返还。根据该规则,本案好像完全契合彩礼返还的条件。但咱们都知道,在我国大都村庄区域,举行典礼婚后就意味着两边已是夫妻,而不问是否实行挂号手续。挂号婚,是法令上的认可;典礼婚,则是风俗认可。这样一来,法令与风俗就发作了抵触。对待这种抵触,法令并非一概否定。比如,在重婚罪的构成上,现在刑法依然以与别人构成现实婚为构成要件之一。也便是说,法令尽管不赋予现实婚当事人合法夫妻的位置,但并不否定该现实自身。特别对典礼婚的当事人,两边被风俗所赋予的夫妻联系位置,婚姻法上不被承认是毋庸置疑的,但司法实践中也应保有对这种现实状况应有的尊重。本案而言,原被告之间依照当地风俗举行了典礼婚,并共同生活三年有余,且生育一女。由此可见,两边是尊重这种现实婚所赋予的夫妻联系的,也确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下去的希望。因而,本案并不契合彩礼返还的条件,不能机械适用该解说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而应追溯至立法原意,个案裁量,关于原告该项恳求依法不该支撑。终究,本案是以法院出于息讼止争考虑,掌管调停并达到一致意见,使两边当事人都获得了较为满足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