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8 07:00
离婚危害补偿制度是规则爱人一方因其差错行为,不法侵害爱人他方依据爱人身份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决裂,爱人他方得恳求补偿其产业上的丢失和非产业上的丢失的民事法令制度。作为一种民事责任,离婚危害补偿的功用在于添补受害爱人遭受的危害,劝慰受害爱人因精力危害所生之苦楚、绝望、仇恨和不满,而且制裁和赏罚差错方爱人的不法行为①。离婚危害补偿制度是一项陈旧的离婚救助方法,早在施行离婚差错主义的1804年法国民法典就明确规则:如离婚被判为差错全属夫妻一方,则该方得被判危害补偿,以补偿他方因免除婚姻而遭受的物质和精力危害。这一规则一向沿用至今。一、我国离婚危害补偿制度的现状我国的离婚危害补偿制度初次确立于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简称新婚姻法),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导致离婚的,无差错方有权恳求危害补偿:(一)重婚的;(二)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的;(三)施行家庭暴力的;(四)优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树立离婚危害补偿制度是我国婚姻立法的一大前进,使法令从曩昔的保护方式正义转向保护本质正义,有利于在新方式下保护当事人,特别是妇女的合法权益。树立离婚危害补偿制度,有利于纠正人们的差错行为,削减草率离婚,然后更好地保护婚姻家庭关系的安稳,促进社会调和。树立离婚危害补偿制度,是构建新式的社会主义家庭品德、宏扬社会主义精力文明的客观需求,也适应了国际婚姻立法的开展潮流。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辅导司法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别离于2001年12月24日、2003年12月25日发布了两个司法解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的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对离婚危害补偿的补偿规模、离婚危害补偿的主体、行使离婚危害补偿恳求权的时刻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二十七条对在婚姻登记机关处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当事人怎么行使离婚危害补偿恳求权进行了规则。最高院的两个司法解说处理了离婚危害补偿制度在司法实践操作层面的许多难题,有利于发挥离婚危害补偿制度的功用与效果。应当必定,我国新婚姻法规则的离婚危害补偿制度及最高院的司法解说对离婚危害补偿制度的细化,显现了我国婚姻立法的长足前进。但无庸讳言,我国的离婚危害补偿制度立法还很不完善,在立法上依然有理论上的缺乏,存在着许多缺点,司法实践中的许多问题在现有离婚危害补偿法令制度下难以处理。离婚危害补偿制度已经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题,研讨离婚危害补偿制度的完善成为司法实践的必需。笔者以为,我国现行离婚危害补偿制度存在的缺点决议着离婚危害补偿制度有必要予以完善。二、我国现行离婚危害补偿制度的缺点1、离婚危害补偿恳求权的权力主体约束过严依据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则,离婚危害补偿恳求权的权力主体仅为“无差错方”。如此规则,导致在司法实践中简单引发歧义和争辩。众所周知,婚姻关系有其特殊性,任何一个决裂的婚姻,处于当事人的夫妻两边,都没有肯定的“差错方”或“无差错方”可言,只要差错多或差错少之说,往往两边都是负有责任的。就与别人同居而言,一方有或许由于另一方的优待而与别人同居,乃至还或许由于对方的重婚而与别人同居,假如其因此而损失离婚危害补偿恳求权,则不免不公。法令层面应当答应“五十步”笑“一百步”。2、离婚危害补偿适用的景象过窄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列举了四种差错景象能够建议危害补偿,但实际上该四种差错景象远远不能包括一切对婚姻当事人形成严峻损伤的行为。或许说法令不或许调整各种婚姻差错行为,但至少应调整比四种差错景象还要损伤严峻的行为。例如说,长时间通奸、姘居行为,或许比一般的遗弃对当事人的损伤更大。又比如说,关于已过生育年纪的一方来说,欺诈性抚育子女及妻子单独停止妊娠、侵略老公生育权的差错行为带来的精力损伤就有或许远远大于家庭暴力带来的身体和精力方面的损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