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强制措施决定机关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0 10:01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则,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采纳强制办法,不同的嫌疑人可采纳的强制办法是不一样的,而强制办法不能够改变的,那么改变强制办法决议的机关?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改变强制办法决议的是什么机关
施行刑事强制办法的机关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所以这三个机关都有权作出改变强制办法的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据案子状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拘传、取保候审或许监视居住。
第九十条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拘捕的决议,认为有过错的时分,能够要求复议,可是有必要将被拘留的人当即开释。假如定见不被承受,能够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当即复核,作出是否改变的决议,告诉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履行。
第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假如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纳强制办法不妥的,应当及时吊销或许改变。公安机关开释被拘捕的人或许改变拘捕办法的,应当告诉原同意的人民检察院。
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许辩护人有权请求改变强制办法。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请求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议;不同意改变强制办法的,应当奉告请求人,并阐明不同意的理由。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改变强制办法决议的是什么机关”问题进行的回答,施行刑事强制办法的机关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所以这三个机关都有权作出改变强制办法的决议。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改变强制办法决议的是什么机关
施行刑事强制办法的机关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所以这三个机关都有权作出改变强制办法的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据案子状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拘传、取保候审或许监视居住。
第九十条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拘捕的决议,认为有过错的时分,能够要求复议,可是有必要将被拘留的人当即开释。假如定见不被承受,能够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当即复核,作出是否改变的决议,告诉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履行。
第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假如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纳强制办法不妥的,应当及时吊销或许改变。公安机关开释被拘捕的人或许改变拘捕办法的,应当告诉原同意的人民检察院。
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许辩护人有权请求改变强制办法。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请求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议;不同意改变强制办法的,应当奉告请求人,并阐明不同意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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