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取走名下存款后诉离婚 是否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4 00:25[案情]
原告肖某与被告孙某原系夫妻关系。2009年8月,肖某和孙某因爱情不好离婚,两边诉至法院后要求依法切割共同产业。经查,两边于2003年2月2日挂号成婚,婚后常年在外打工,家中并未置办房产及其他宝贵产业。在共同日子期间,夫妻两边商定孙某的薪酬(月收入2000元)收入作为日常家庭开支,肖某的收入(月收入5000元)则作为家庭储蓄。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向法院提出产业保全,法院通过查验,肖某名下的多个帐户上仅留有36.96元,但从2008年9月起至2009年4月,肖某曾先后从多家银行提出存款算计28.2万元。在庭审中,法院要示肖某阐明这笔钱的去向,肖某称这些金钱都已用于家庭日常日子开销,现已不存在了。
[分岐]
原告肖某是否存在搬运夫妻共同产业的行为?
榜首种定见以为:原告肖某不存在搬运夫妻共同产业的行为。原告肖某2009年8月份申述离婚,但从2008年9月便开端并屡次提取存款,而不是在离婚期间提取的,不能确定为搬运夫妻共同产业,何况所提存款悉数用于平常家庭日常日子开支,因日子开支繁琐性,故难以提交依据予以证明及承认详细金额。
第二种定见以为,原告肖某存在搬运夫妻共同产业的行为。原告肖某在两边离婚前期,屡次取走名下存款算计28.2万元,并称该笔钱款均已用于家庭共同日子。可是,家庭日常日子开销八个月内花费28.2万元(加上被告1.6万元收入,算计为29.8万元),明显不符常理,且原告又不能供给其他依据证明钱款的合理取向,因而应确定原告存在搬运、藏匿夫妻共同产业的行为。
[管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理由如下:
榜首、原告在申述离婚前八个月,屡次提取银行存款算计28.2万元,比及存款已根本提出后,遂向法院申述离婚,清楚明了原告是有方案有蓄谋的搬运夫妻共同产业。
第二、原告提取28.2万元存款后,宣称该笔钱款用于家庭日常日子开支,现已悉数花掉了。可是从常理视点讲,一个家庭在无置办轿车、房产等严重开销的情况下,八个月花费28.2万元,另加上被告八个月的收入1.6万余元,算计29.8万元,明显是不正常的,因而可确定被告存在搬运、藏匿夫妻共同产业的行为。
对待这种搬运夫妻共同产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则:离婚时,一方躲藏、搬运、变卖、毁损夫妻共同产业,或假造债款妄图侵吞另一方产业的,切割夫妻共同产业时,对躲藏、搬运、变卖、毁损夫妻共同产业或假造债款的一方,能够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能够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恳求再次切割夫妻共同产业。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则的波折民事诉讼的行为,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则予以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