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否抵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3 21:49
网友发问:
超越诉讼时效的债款是否能够抵消?
律师回答:
因诉讼时效已过而损失胜诉权的债款,如果在诉讼时效已过之前能够适用抵消的,其债款人仍然能够实施抵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则,“当事人互负到期债款,该债款的标的物品种、质量相同的,任何一方能够将自己的债款与对方的债款抵销,但依照法令规则或许依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在外。当事人建议抵销的,应当告诉对方。告诉自抵达对方时收效。抵消不得附条件或许附期限。”
因诉讼时效已过而损失胜诉权的债款,如果在诉讼时效已过之前能够适用抵消的,其债款人仍然能够实施抵消。
在理论上,已超越诉讼时效的债款为天然之债。天然之债是指虽为法令所认可,但却不受强制执行力维护的债,关于天然之债,债款人不实行时,债款人不能恳求法院强制执行,债款人自愿实行,则实行有用。也就是说,天然债的本质在于“债款人不能恳求法院强制执行”,而不是不能通过其他方法完成,也不是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更不是债款债款联系不存在。
并且,依照我国法令的规则,仅债款恳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抗辩,抵消权并不归于债款恳求权而为构成权,构成权是指权力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明而使法令联系发生变化的权力,其仅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则而不适用诉讼时效。最终,正如前文所述抵消所应具有的条件,也可看出,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并非债款债款予以抵消的禁止性条件。
超越诉讼时效的债款是否能够抵消?
律师回答:
因诉讼时效已过而损失胜诉权的债款,如果在诉讼时效已过之前能够适用抵消的,其债款人仍然能够实施抵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则,“当事人互负到期债款,该债款的标的物品种、质量相同的,任何一方能够将自己的债款与对方的债款抵销,但依照法令规则或许依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在外。当事人建议抵销的,应当告诉对方。告诉自抵达对方时收效。抵消不得附条件或许附期限。”
因诉讼时效已过而损失胜诉权的债款,如果在诉讼时效已过之前能够适用抵消的,其债款人仍然能够实施抵消。
在理论上,已超越诉讼时效的债款为天然之债。天然之债是指虽为法令所认可,但却不受强制执行力维护的债,关于天然之债,债款人不实行时,债款人不能恳求法院强制执行,债款人自愿实行,则实行有用。也就是说,天然债的本质在于“债款人不能恳求法院强制执行”,而不是不能通过其他方法完成,也不是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更不是债款债款联系不存在。
并且,依照我国法令的规则,仅债款恳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抗辩,抵消权并不归于债款恳求权而为构成权,构成权是指权力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明而使法令联系发生变化的权力,其仅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则而不适用诉讼时效。最终,正如前文所述抵消所应具有的条件,也可看出,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并非债款债款予以抵消的禁止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