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一次性补偿,应怎样缴纳个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30 17:02个人因与用人单位免除劳作联系而获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安置费等所得要按照以下办法核算交纳个人所得税。
1、一次性补偿收入。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免除劳作联系而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员工均匀薪酬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缴个人所得税;超越的部分,可视为一次获得数月的薪酬、薪水收入,答应在必定期限内进行均匀,并按照规则核算交纳个人所得税。核算办法为:个人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减去当地上年员工均匀薪酬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再减去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则份额实践交纳的住宅公积金、医疗保险金、根本养老保险金、赋闲保险费,用此余额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实践作业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薪酬、薪水收入,按照薪酬、薪水所得项目核算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然后再乘以年限数,便是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个人在该企业的作业年限数按实践作业年限数核算,超越12年的按12年核算。
2、安置费收入。
关于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则宣告破产,企业员工从该破产企业中获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