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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于行政诉讼案件的法院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3 2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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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案子统辖的规则合计有11个条文:
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统辖第一审行政案子。
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统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子:
(一)对国务院部分或许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子;
(二)海关处理的案子;
(三)本辖区内严重、杂乱的案子;
(四)其他法令规则由中级人民法院统辖的案子。
第十六条 高级人民法院统辖本辖区内严重、杂乱的第一审行政案子。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统辖全国范围内严重、杂乱的第一审行政案子。
第十八条 行政案子由开始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经复议的案子,也能够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高级人民法院能够依据审判作业的实际情况,确认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统辖行政案子。
第十九条 对约束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许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
第二十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
第二十一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统辖权的案子,原告能够挑选其间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早立案的人民法院统辖。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子不属于本院统辖的,应当移交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交的人民法院以为受移交的案子依照规则不属于本院统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统辖,不得再自行移交。
第二十三条 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因为特别原因不能行使统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统辖。
人民法院对统辖权发作争议,由争议两边洽谈处理。洽谈不成的,报它们的一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统辖。
第二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统辖的第一审行政案子。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统辖的第一审行政案子,以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许指定统辖的,能够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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