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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被迫辞职,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0 00:12
劳作合同签定后,经洽谈能够免除,免除劳作合同一般都会触及经济补偿金问题,即使是两边洽谈一致也要付出经济补偿金。
《劳作法》第24条规则:“经劳作合同当事人洽谈一致,劳作合同能够免除”。第28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则免除劳作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则给予经济补偿”。劳作部《违背和免除劳作合同的经济补偿方法》第5条规则:“通过劳作合同当事人洽谈一致,由用人单位免除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依据劳作者在本单位作业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薪酬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越十二个月。作业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规范发给经济补偿金”。依据上述规则,免除劳作合同,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的,必需要依法付出劳作者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有下列景象之一,迫使劳作者提出免除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付出劳作者的劳作酬劳和经济补偿,并可付出赔偿金:
(一)以暴力、要挟或许不合法约束人身自由的手法逼迫劳作的;
(二)未依照劳作合同约好付出劳作酬劳或许供给劳作条件的;
(三)克扣或许无故拖欠劳作者薪酬的;
(四)拒不付出劳作者延伸作业时间薪酬酬劳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薪酬规范付出劳作者薪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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