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4 10:47
发布部分: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文号: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章 监督查看 第四章 法令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舞和维护公平竞争,阻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运营者和顾客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有关法令、法规,结合本省实践,拟定本办法。 相关法规: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运营或许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产品包含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安排和个人(以下总称运营者),有必要恪守本办法。 运营者以外的安排和个人,从事与市场竞争有关的活动,也有必要恪守本办法。 第三条 当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场管理,采纳办法,阻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发明杰出的环境和条件。 当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舞、支撑和维护全部安排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第四条 县级以上当地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分担任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查看;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由其他部分监督查看的,从其规则。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条 运营者不得私行运用闻名产品特有的称号、包装、装潢,或许运用与闻名产品近似的称号、包装、装潢,形成和别人的闻名产品相混杂,使购买者误认为或许足以误认为是该闻名产品。 运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许应知产品的称号、包装、装潢与闻名产品特有的称号、包装、装潢相同或许近似的情况下,出售该产品或许出产、出售该产品的包装、装潢。 本条所称特有,是指产品的称号、包装、装潢为产品运营者创先运用,并具有明显特征的。 闻名产品的确定,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履行。 第六条 运营者不得私行运用别人的企业称号或许名字以及代表别人的企业称号或许名字的文字、图形、代号,引人误认为是别人的产品。 第七条 运营者不得选用下列手法,对产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伪表明: (一)在产品上假造、冒用或许运用无效的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或许专利标示; (二)在产品上运用与实践所获不符的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或许专利标示; (三)假造或许冒用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许可证号、准产证号或许监制单位; (四)假造厂名、厂址、产品的加工地或许出产地(包含农副产品的成长地或许饲养地); (五)对产品的标准、等级、数量、制造成分及其含量作不真实的标示; (六)对产品出产日期和安全运用期或许失效日期等作不真实的标示; (七)产品及其包装上应当标明的内容未按规则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