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的量刑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1 14:35
移用资金罪的量刑规范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移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运用或许假贷给别人,数额较大、超越三个月未还的,或许虽未超越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的,或许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移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许数额较大不交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事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事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按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则科罪处分。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
移用资金超越3个月未还或进行盈利活动,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数额为5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添加违法数额1万元,刑期添加一个月。
移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数额为2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添加违法数额3500元,刑期添加一个月。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
移用资金30万元或移用资金3万元未交还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添加移用资金数额8500元或未交还数额每添加4500元,刑期添加一个月。
移用资金10万元进行非法活动的或移用资金1.5万元进行非法活动且未交还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添加移用资金数额5000元或未交还数额每添加2 000元,刑期添加一个月。
【缓刑适用但书】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移用资金数额40万元以上或移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15万元以上的;
(二)未悉数退赃的;
(三)共同违法的主犯,且违法情节严重的;
(四)在本市影响较大,社会反响激烈的。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移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运用或许假贷给别人,数额较大、超越三个月未还的,或许虽未超越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的,或许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移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许数额较大不交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事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事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按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则科罪处分。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
移用资金超越3个月未还或进行盈利活动,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数额为5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添加违法数额1万元,刑期添加一个月。
移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数额为2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添加违法数额3500元,刑期添加一个月。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
移用资金30万元或移用资金3万元未交还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添加移用资金数额8500元或未交还数额每添加4500元,刑期添加一个月。
移用资金10万元进行非法活动的或移用资金1.5万元进行非法活动且未交还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添加移用资金数额5000元或未交还数额每添加2 000元,刑期添加一个月。
【缓刑适用但书】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移用资金数额40万元以上或移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15万元以上的;
(二)未悉数退赃的;
(三)共同违法的主犯,且违法情节严重的;
(四)在本市影响较大,社会反响激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