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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被征四处维权复议诉讼不能同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9 16:46
2011年10月28日,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政府征收了郭某的房子。此征收决议作出后,郭某于2012年3月14日向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恳求, 恳求吊销大洼县政府的征收。盘锦市人民政府以郭某的复议恳求超出了法定的恳求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议。2012年3月26日,郭某向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恳求吊销该不予受理复议决议。
在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期间,盘锦市人民政府按辽宁省人民政府催促要求,于2012年6月12日对郭某的复议恳求予以受理。2012年5月28日,郭某又对大洼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子征收决议》提起行政诉讼,恳求吊销该房子征收决议。
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作出裁决,驳回郭某的申述。郭某不服,提起上诉。近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终审驳回上诉。
担任审理此案的辽宁高院法官曹丽华称,复议与行政诉讼是两种不能一起选用的程序。对行政决议有贰言的,当事人能够行使挑选权,既能够挑选行政复议,也能够挑选行政诉讼来处理争议,但不能一起运用。在行政复议仍在进行的景象下,对该行政行为又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不该受理,已受理的,裁决驳回申述。
张国强 韩宇
稿件来历: 法制日报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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