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有何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9 22:52
甲银行贷款给乙,丙作为确保人,许诺承当连带确保职责,确保期间二年。乙后来未能准时还款,甲随即向乙进行了催收、向丙建议了确保债款,但乙丙均未实行。在随后三年多的时刻中,甲虽屡次向乙催收,却从未再向丙建议过确保债款,现在的问题是:甲申述时,能否再要求丙承当确保职责?
此案触及的问题在法令适用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说有两个显着对立的规则。
依照“担保法”司法解说第三十六条的规则,一般确保中,主债款诉讼时效中止,确保债款诉讼时效中止;连带职责确保中,主债款诉讼时效中止,确保债款诉讼时效不中止。照此规则,主债款诉讼时效的中止,并不导致连带职责确保债款诉讼时效的中止,本案中, 债款人在确保期间届满前向确保人提出了承当确保职责的恳求,故从债款人要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之日起,开端核算确保合同的诉讼时效。但尔后由于债款人甲在确保债款诉讼时效开端核算后已逾两年未建议确保债款,故人民法院不能再判定丙承当确保职责.
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准则若干问题的规则》第十七条第二款对此有着正好相反的规则,该款规则,关于连带债款人中的一人发作诉讼时效中止效能的事由,应当确认对其他连带债款人也发作诉讼时效中止的效能。照此规则,本案债款人甲向主债款人乙接连建议权力的现实,不只导致主债款诉讼时效中止,一起也导致确保债款诉讼时效的中止,那么确保人丙此刻理应还承当确保职责。
本案终究应怎么正确适用法令?一种定见以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准则若干问题的规则》第二十四条已清晰规则,本规则施行前本院作出的有关司法解说与本规则相冲突的,以本规则为准。故本案法令适用清楚清晰,不存在任何疑问.
但笔者并不这样以为,不论从学理上仍是在审判实践的法令适用上,本案都有值得讨论的当地。
首要,连带职责确保债款人承当的连带职责与一般典型的连带职责并不相同。典型的连带职责是指多个债款人对债款承当连带职责,每个债款人都负有实行悉数债款的职责,各连带债款人内部存在各自应承当的比例,任一实行了债款的人都有官僚求其他负有连带债款的人偿付他应当承当的比例。典型连带职责一般由于一起的意图,根据一起的利益和发作原因,如合伙运营,一起侵权,一起契约等而发作。而连带职责确保中,主债款人与确保人不存在内部分管联络,尽管他们各自都负有实行职责范围内悉数债款的职责,但只要确保人在实行债款后(不论悉数仍是部分实行),才能够向主债款人追偿的问题,这种追偿不是树立在内部分管比例的基础上,而是根据主债款人是结局职责人,连带确保职责在某些方面其实更挨近学理上的不真实连带职责。在包括连带确保职责的法令联络中,主债款人与连带职责确保债款人的法令位置存在较大差异,而典型连带职责的连带债款人的法令位置根本相同,这种差异必定会使二者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同一法令标准时发作有悖公正的法令作用。
其次,联络本案,假如咱们把这个问题再放到实践中进一步调查,咱们就会有更深入的知道。
在实践中,确保人之所以会为主债款人供给担保,大多数是由于确保人与主债款人存在某种联络,比方该担保能使确保人在其它方面获取利益,或许确保人在其它方面临主债款人具有监督限制的条件,但不论怎么,尽管就该民事法令行为的直接意图来说,是为了让主债款人取得告贷,但确保人与主债款人存在着显着不同的利益寻求,与该民事法令联络的利害联络也显着不同,这就直接导致主债款人与确保人对债款人债款是否取得清偿的关怀留意程度,清偿的主动性也显着不同。并且,在司法实践中,需求适用“诉讼时效规则”十七条的景象,必定是在确保债款的诉讼时效开端核算后,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至少二年),债款人只向主债款人建议权力,却未向确保人建议过权力的景象,那么,该条规则就意味着法令要求确保人有必要随时知悉该债款是否现已清偿的信息(榜首,避免发作重复清偿,带来不必要的买卖本钱添加,第二,避免忽然遭受诉讼或强制执行,对正常生产运营或日子形成更大程度上的丢失),而实践上确保人不可能象债款人或主债款人相同随时把握该信息,他只能从债款人或主债款人那里了解,能够必定的是,确保人因而需求花费的买卖本钱远比债款人一封信就能够管两年所要花费的本钱高得多,很显着,这对确保人来说是不公正的;当然,确保人能够随时随地做好清偿预备,但这必定会带来确保人必定资金周转的阻滞,这一起也是社会资源的糟蹋,并且,此刻或许主债款人也正在作清偿预备工作,这就意味着两层清偿预备费用的开销;或许,确保人爽性在得知该债款未获清偿的榜首时刻,自己当即进行清偿,之后再向主债款人行使追偿权,那么,很显着,这时必定要发作比较主债款人自己清偿而需添加的追偿费用。而在许多时分,也的确存在着债款人在必守时期内对主债款人的拖延实行,存在一个合理的忍受和等待,或许两边已就拖延实行达成协议,而主债款人在尔后已做好了实行预备。
一个民事法令准则的规划,有必要考虑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这是民法公正准则的根本要求。连带职责确保法令准则的建立,当然是为了尽可能地确保债款的完成,但应当指出,该法令准则有必要凸显出主债款人的“首要”和“终究职责人”位置,尽可能促进主债款人直接清偿债款。比较“担保法解说”36条与“诉讼时效规则”17条,前者蕴涵的法令价值导向显着优于后者,作为主债款人,你若想最大极限地完成自己的债款,你就应当一起向主债款人及确保人建议权力,这样,主债款人在债款人的恳求及确保人“催促”的两层“压力”下,其直接清偿债款的可能性就会添加;反之,若依后者的规则,其实是让既未享有买卖信息知情权,获取利益又小的确保人来承当比主债款人更重的职责,其利益失衡清楚明了。
第三,从诉讼时效准则的功用上看,|“诉讼时效规则”第十七条不利于诉讼时效功用的发挥。诉讼时效准则的首要意图,是要避免权力人躺在权力上睡觉,而该条正好便当了债款人,其不必建议确保债款却能完成权力发作的作用。诉讼时效准则功用的发挥,进一步是为了安稳私法上的次序,假如一个权力没有得到完成,这归于非正常的民事次序,为此,诉讼时效准则要求你去赶快建议这个权力,然后促进权力的尽早完成,并且,跟着时刻的消逝,确保人对主债款人的限制才能会下降,这既不利于主债款的完成,也不利于确保人追偿权的完成,该条规则在客观上一起也下降了连带确保职责准则对买卖安全的确保程度。
民法乃“事理之法”,理应契合人之常情,事之常理,“诉讼时效规则”十七条假如适用在连带职责确保上,我想简直一切的确保人都会说出这样一句话:“这么长时刻了,你也不说,我还以为他还了呢!”
综上所述,笔者以为,“诉讼时效规则”十七条标准的对象是典型连带职责的连带债款人,在司法实践的适用中,应对该条文再进行限缩解说。一起,咱们还能够参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令适用准则,把“诉讼时效规则”看作是对诉讼时效准则的一般规则,而“担保法解说”三十六条是对连带确保职责诉讼时效的特别规则,在确认主债款诉讼时效与连带职责确保债款诉讼时效的联络时,适用“担保法解说”的规则。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