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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2 16:17

发布部分: 卫生部发布文号: 卫监督发〔2006〕3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我国疾病防备操控中心:为贯彻执行《作业病防治法》和《建设项目作业病损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9号),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作业卫生检查,标准卫生行政许可作业,我部安排拟定了《建设项目作业卫生检查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告诉如下:一、卫生部托付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担任承当卫生部担任存案、审阅、检查和竣工检验的建设项目的检查、受理作业,包含:建设项目作业病损害预点评、防护设备规划和竣工检验的受理,安排有关人员进行作业病防护设备的规划检查和竣工检验。二、考虑到建设项目作业卫生点评检查周期长,在《建设项目作业病损害分类管理办法》施行前已完结点评、进入检查程序的,有关文件材料要求可适当放宽到9月30日。三、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咨询电话: 64047878转2211,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北三条32号,邮编:100007。二OO六年九月十八日附件:建设项目作业卫生检查规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标准建设项目作业卫生检查作业,确保作业卫生检查作业揭露、公平、公平,依据《建设项目作业病损害分类管理办法》,拟定本规则。    相关法规:        第二条 建设项目作业卫生检查作业包含作业病损害预点评定阅或存案、作业病防护设备规划检查、作业病防护设备竣工检验或存案。    第三条 建设项目作业病损害预点评陈述、建设项目作业病损害操控作用点评陈述应当由获得相应资质的组织依照建设项目作业病损害点评标准编制。第二章 作业病损害预点评定阅    第四条 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证明阶段,建设单位应当依据《作业病损害要素分类目录》确认建设项目的作业病损害要素,并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作业卫生技能服务组织展开作业病损害预点评作业。    第五条 作业病损害预点评完结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建设项目作业病损害分类管理办法》的规则向卫生行政部分请求审阅或存案,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请求建设项目作业病损害预点评定阅或存案的公函(2份);(二)建设项目作业病损害预点评定阅(存案)请求书(2份);(三)归于卫生部建设项目作业卫生检查规模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2份);(四)建设项目作业病损害预点评陈述(1份);(五)作业病损害预点评组织的资质证明(影印件)(1份);(六)建设项目作业病损害预点评陈述专家评定定见(含复核定见、专家签名)(1份);(七)作业病损害预点评陈述修正阐明(1份);(八)作业病损害预点评作业托付书(复印件)(1份);(九)托付申报的,应供给托付申报证明(1份)。    相关法规:        第六条   卫生行政部分对建设项目作业病损害预点评陈述审阅的主要内容包含:请求材料完整性和标准性、作业卫生技能服务组织资质、服务规模,点评陈述的标准性,技能检查专家组成及检查定见处理状况等。    第七条   卫生行政部分对预点评陈述定论为作业病损害细微的建设项目进行存案。符合要求的予以存案,并出具存案告诉书(凭据);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存案。    第八条   卫生行政部分对预点评陈述定论为作业病损害一般或严峻的建设项目进行审阅。审阅赞同的,应当予以批复;不赞同的,应当书面告诉建设单位并阐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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