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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虚开发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8 15:39
事例:我公司为了便当将收到客户的银行承兑汇票没有背书便直接作为货款交给供货商。经咨询律师,有人说涉嫌偷税;有人说让对方打一张收据就没什么问题。
请问关于银行承兑汇票的运用税法有无特殊要求,我公司这样处理有无税收问题?
专家回答:依据《收据法》的相关规则,汇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托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许在指定日期无条件付出确认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许持票人的收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由银行许诺到期付款的汇票称为银行承兑汇票;由企业许诺到期付款的汇票称为商业承兑汇票。现在,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有必要的信誉系统在我国没有彻底树立,商业承兑汇票现在运用范围并不广泛,企业经济生活中很多运用的汇票主要是银行承兑汇票。关于实力较强,银行比较信得过的企业,只需交纳规则的保证金,就可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作为进行正常的购销事务的付款凭据,待付款日期接近时再将资金交交给银行。这样就不会占压企业的资金,节省资金本钱。而关于收到银行承兑汇票的企业来说,收到银行承兑汇票也就好像收到了现金,既能够经过背书转让的方法作为付款凭据,也能够在需求现金的时分请求贴现,换回现金。正因为银行承兑汇票具有以上流转便当、节省资金本钱的长处而广受企业的欢迎,成为企业间彼此结算的重要方法。可是,也正是银行承兑汇票具有这些特色,也给了一些不法分子待机而动。他们经过套取开户单位预留银行印鉴等手法进行假造;或许在数额较小的真汇票上改动金额进行变造;或许先签发真汇票,再依据真汇票克隆彻底相同的假汇票等手法进行收据欺诈,给一些企业和银行形成很大丢失。近年来,税务机关在对交税人进行税收征管和稽察过程中,发现银行承兑汇票竟然也成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分子虚开发票的“东西”。
所谓“虚开发票”是指为别人、为自己,让别人为自己或介绍别人开具与实践运营事务状况不符的发票。不法分子为别人、介绍别人“虚开发票”的意图便是获利;而让别人为自己“虚开发票”的不法交税人意图则是为虚抵增值税进项税额或本钱费用,以偷逃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虚开发票”的行为严重危害了社会经济秩序,侵害了公正的竞赛环境。因而,国务院在201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时,专门规则关于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能够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越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税务机关对“虚开发票”行为也一向要点防备,严厉打击。但仍有一些不法交税人为少缴税款逼上梁山,让别人为其虚开发票。而为证明其虚开事务的真实性,应对税务部分的征管和查看,就打起了银行承兑汇票的主见,使用其可流转、可屡次背书转让的特色虚拟资金流。其手法无外乎有以下几种:
一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受票方先是向银行请求开具银行承兑汇票,背书给开票方,然后经过屡次背书转让后,最终回来受票方、部属组织或其相关企业。
二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受票方直接假造、变造银行承兑汇票;或复印与其没有任何关系的银行承兑汇票虚拟资金流入账。
三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与开票方勾通,在受票方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上作虚伪背书,制作已将银行承兑汇票背书给开票方的假象,而实践上汇票所有权并没有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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