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监督政策法规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4 01:57社会保险监督政策法规2014第七十六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出入、处理、出资运营以及监督查看状况的专项作业报告,安排对本法施行状况的执法查看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恪守社会保险法令、法规状况的监督查看。
社会保险行政部分施行监督查看时,被查看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照实供给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回绝查看或许谎称、瞒报。
第七十八条财政部分、审计机关依照各自责任,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出入、处理和出资运营状况施行监督。
第七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出入、处理和出资运营状况进行监督查看,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主张,依法作出处理决议或许向有关行政部分提出处理主张。社会保险基金查看成果应当定时向社会发布。
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对社会保险基金施行监督查看,有权采纳下列办法:
(一)查阅、记载、仿制与社会保险基金出入、处理和出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或许被搬运、藏匿或许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二)问询与查询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查询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阐明、供给有关证明资料;
(三)对藏匿、搬运、侵吞、移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阻止并责令改正。
第八十条统筹区域人民政府建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把握、剖析社会保险基金的出入、处理和出资运营状况,对社会保险作业提出咨询定见和主张,施行社会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安排应当定时向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报告社会保险基金的出入、处理和出资运营状况。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能够延聘会计师事务所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出入、处理和出资运营状况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审计成果应当向社会揭露。
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发现社会保险基金出入、处理和出资运营中存在问题的,有权提出改正主张;对社会保险经办安排及其作业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部分提出依法处理主张。
第八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和其他有关行政部分、社会保险经办安排、社会保险费征收安排及其作业人员,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走漏。
第八十二条任何安排或许个人有权对违背社会保险法令、法规的行为进行告发、投诉。
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卫生行政部分、社会保险经办安排、社会保险费征收安排和财政部分、审计机关对归于本部分、本安排责任规模的告发、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归于本部分、本安排责任规模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分、安排处理。有权处理的部分、安排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或许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安排的行为损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能够依法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或许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安排不依法处理社会保险挂号、核定社会保险费、付出社会保险待遇、处理社会保险搬运接续手续或许损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能够依法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与地点用人单位发作社会保险争议的,能够依法请求调停、裁定,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损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能够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分或许社会保险费征收安排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