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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3 05:43
许多网友慨叹,咱们的时刻和精力都献给了作业,很难做自己喜爱做的作业,愿望和实际很难并轨。可是作为普通劳作者在自动离任时,应该留意相关法律规则,不然或许会与用人单位发作相关劳作胶葛。听讼网小编为您具体回答。
辞去职务应留意的法律问题
劳作者自动离任应当提早三十天书面告诉
劳作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则:“劳作者提早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告诉用人单位,能够免除劳作合同。劳作者在试用期内提早三日告诉用人单位,能够免除劳作合同。”因此,劳作者在未经同意单独自动离任时,试用期内应提早三天书面告诉用人单位,非试用期则应提早三十天书面告诉,假如劳作者未依照法定期限提出离任,则或许承当补偿职责。
劳作者应实行作业交代职责
劳作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则,劳作者应当依照两边约好处理作业交代,处理作业交代是劳作者的一项法定职责。因此,在依法与用人单位免除或许停止劳作合同今后,劳作者应及时依照约好或许用人单位的要求处理作业交代,实行本身应尽的职责。假如劳作者不进行作业交代,给用人单位形成丢失的,应承当补偿职责。例如:上述北京市会议纪要二第四十条明确规则:“劳作者未实行处理作业交代等职责,给用人单位形成直接经济丢失的,应承当补偿职责。”
保存商业秘密,实行竞业约束职责
对负有保密职责的劳作者,用人单位能够在劳作合同或许保密协议中与劳作者约好竞业约束条款,并约好在免除或许停止劳作合同后,在竞业约束期限内按月给予劳作者经济补偿。劳作者违背竞业约束约好的,应当依照约好向用人单位付出违约金。
离任补偿视景象而定
根据劳作合同法的规则,劳作者自动离任分为两种景象,一种是个人原因自动离任,另一种是被逼自动离任。
劳作者以个人原因自动离任时,是需求提早30天告诉用人单位,且无法取得经济补偿金的。
假如用人单位存在劳作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则的差错景象,劳作者根据该条的规则被逼自动离任,能够随时离任,不必提早三十天告诉,且能够要求用人单位付出每作业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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