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补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5 00:21
在日子实践中,乡村离婚胶葛中常会遇到切割产业触及土地补偿款的问题,那么,土地补偿款是否归于夫妻一起产业?
土地补偿款是对失地农人失掉赖以生存的土地承揽权的一种补偿方式
我国《物权法》第42条第2款规则:征收团体一切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付出土地补偿款、安顿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费用,组织被征地农人的社会保证费用,保证被征地农人的日子,保护被征地农人的合法权益。而乡村土地承揽权一般是依据乡村团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而获得的,具有较强的人身特点,也就说土地经营权是承揽者个人的权力。那么以损失土地承揽经营权为价值而获得的土地补偿款当然也具有专属的人身特定性,是土地承揽经营权的一种连续,而作为非承揽经营者的婚姻关系的另一方无权享受到上述待遇。
别的,依据最高法院1999年11月29日印发的《全国民事案件审判质量作业座谈会纪要》的规则,对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买断工龄款、因路途交通事故遭受人身危害获取的补偿款,可采用类推解说的办法,依据其与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所一起具有的专归于特定人身的性质,确认其在产业切割中的法令适用准则。即买断工龄款、因路途交通事故遭受人身危害获取的补偿款,不作为夫妻一起产业对待。
综上所述:咱们以为土地征收补偿费、安顿补偿费不该归归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则的“其他应当归夫妻一起一切的产业”,而是对一方婚前承揽土地的连续,是失地一方另行创业的出产补助费用,具有人身专特点,应当归夫妻一方一切。夫妻一方获得的具有人身特点的征用土地补偿款不该作为夫妻一起产业予以切割。
土地补偿款是对失地农人失掉赖以生存的土地承揽权的一种补偿方式
我国《物权法》第42条第2款规则:征收团体一切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付出土地补偿款、安顿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费用,组织被征地农人的社会保证费用,保证被征地农人的日子,保护被征地农人的合法权益。而乡村土地承揽权一般是依据乡村团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而获得的,具有较强的人身特点,也就说土地经营权是承揽者个人的权力。那么以损失土地承揽经营权为价值而获得的土地补偿款当然也具有专属的人身特定性,是土地承揽经营权的一种连续,而作为非承揽经营者的婚姻关系的另一方无权享受到上述待遇。
别的,依据最高法院1999年11月29日印发的《全国民事案件审判质量作业座谈会纪要》的规则,对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买断工龄款、因路途交通事故遭受人身危害获取的补偿款,可采用类推解说的办法,依据其与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所一起具有的专归于特定人身的性质,确认其在产业切割中的法令适用准则。即买断工龄款、因路途交通事故遭受人身危害获取的补偿款,不作为夫妻一起产业对待。
综上所述:咱们以为土地征收补偿费、安顿补偿费不该归归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则的“其他应当归夫妻一起一切的产业”,而是对一方婚前承揽土地的连续,是失地一方另行创业的出产补助费用,具有人身专特点,应当归夫妻一方一切。夫妻一方获得的具有人身特点的征用土地补偿款不该作为夫妻一起产业予以切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