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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纠纷的诉讼时效怎么计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2 16:46
网友发问:
李某于2001年4月借4000元钱给钱某,借单上没有写还款日期。李某于2004年5月向钱某要求归还其所借的4000元钱,并要加算利息。可钱某却说,还款恳求已过诉讼时效,便是李某告到法院也没用。请问律师,该案的诉讼时效何时起算?
律师回答:
诉讼时效自李某第一次向钱某建议债务时给钱某的宽限期或钱某许诺还款期届满的次日起算。假如,李某在第一次向钱某建议债务时没有给予钱某宽限期或钱某没有许诺何日还款,诉讼时效自李某第一次向钱某建议债务的次日起算。假如没有其他依据证明李某从前向钱某追讨欠款,则诉讼时效应当是从2004年5月,李某向钱某要求还款之次日起算。
别的,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则:自然人之间的告贷合同对付出利息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确的,视为不付出利息。因而,李某与钱某的告贷合同中,假如没有约好利息的,则李某向钱某要求加算利息的恳求没有法令依据,钱某能够拒付利息。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恳求维护民事权力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令还有规则的在外。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遭到损伤要求补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许拒付租金的;(四)存放资产被丢掉或许损毁的。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许应当知道权力被损害时起核算。 可是, 从权力被损害之日起超越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维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能够延伸诉讼时效期间。第一百三十八条超越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实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约束。第一百三十九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终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许其他妨碍不能行使恳求权的,诉讼时效间断。从间断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持续核算。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许赞同实行义务而中止。从中止时起,诉讼时效期间从头核算。第一百四十一条法令对诉讼时效还有规则的,按照法令规则。《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告贷合同对付出利息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确的,视为不付出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告贷合同约好付出利息的,告贷的利率不得违背国家有关约束告贷利率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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