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故意犯罪的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30 00:11作为成心罪行方式之一的直接成心,由于其本身的复杂性导致许多问题仍处在讨论中。其间的核心问题当然是直接成心违法的确定,它触及什么是直接成心违法中的“听任”?“明知必定性而任其发作”是直接成心仍是直接成心? 直接成心违法是否存在违法形状之分? 刑法理论对这些问题的研讨尽管并不罕见,但有关观念或定论仍须质疑。
一、怎么了解直接成心中的“听任”
我国刑法第14 条规则“,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作损害社会的成果,并且听任这种成果发作,因而构成违法的”,是违法直接成心。知道要素方面,直接成心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作损害社会的成果;毅力要素方面,行为人为了寻求某种其他成果的发作,而对损害成果的发作持听任情绪。在理论与实践上,成为直接成心违法了解难点的,正是“听任”一词。
关于“听任”,我国刑法学界有不同观念。一是不期望说,认为听任便是不期望损害社会的成果发作,仅仅采纳了听之任之、漠然置之的情绪[1 ] (第208 页) ;二是中立说,认为听任便是对损害成果的发作与否采纳毫不在意、无所谓的情绪,损害成果的发作不违背行为人的原意,不发作行为人也不懊悔[2 ] (第71 页) ;三是听任发作说,认为听任情绪并不是在两种可能性之间采纳中立,而是听任成果的发作,不是“听任成果的不发作”。[3 ] (第163 页) 笔者认为,以上几种观念均存疑问。首要,听任并不是单纯的期望,它对成果的发作是听其自然,不加干与,因而包含了期望和不期望两方面。不期望不是听之任之,听之任之除了不期望还包含期望,只不过在听任的心态下,期望与不期望都不是那么显着。所以,期望说有失片面。其次,听任发作说则只看到了行为人对成果的发作必定心态的另一面,因而它与不期望说相同有失偏颇。最终,中立说也不大稳当。刑法第14 条规则的是“听任这种成果发作”,而不是听任其不发作。从这个视点看,阐明行为人对损害成果的发作,仅仅不像直接成心那样活跃寻求罢了。并且,行为人已然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作损害社会的成果,之所以还听任这种成果的发作,同他自己的片面认识也不是毫无关系的。由于假如行为人不听任损害成果的发作,他别的所寻求的行为的成果就不能发作。所以,为了完成其另一个希望,就只好听任某种损害成果的发作。从这儿就可以了解,法令为什么把听任成果发作的,也视为成心;为什么说这种损害成果的发作,并不违背行为人的毅力。这样的心态,用中立说无法彻底解说清楚。归纳考虑,宜从以下3 方面了解直接成心中的“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