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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义务与保密义务有何区别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5 21:13
在咱们的日常日子中,竞业约束内容的约好首要经过两种方法表现,一种是签定专门的竞业约束协议,二是在劳作合同或许保密协议中设定竞业约束的相关条款。那么竞业约束责任与保密责任有何差异,听讼小编在下文中解说。
竞业约束责任与保密责任的差异
竞业约束准则的建立意图是约束离任职工的作业、经营范围,以维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约好了竞业约束,那么劳作者的责任是保存原单位商业秘密,不从事与原企业竞赛的责任,而用人单位的责任则是给予职工必定经济补偿。而保密,望文生义是保存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竞业约束责任与保密责任有何差异?保密费是否就等同于竞业约束经济补偿?这些在咱们的日常日子中很简单被混杂。
事例分析
1.保密费不同于竞业约束的经济补偿
本案中公司实际上是将保密费与竞业约束的经济补偿相提并论。劳作者的保密责任和竞业约束责任有着很大的不同,首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发生方法不同。
保密是一种法定责任,不论当事人之间是否有明示的约好,劳作者在职期间和离任今后均承当保存商业秘密的责任;而劳作者的竞业约束责任则是一种约好责任,则是依据两边当事人之间的约好,无约好则无责任。
(2)期限不同。
保密责任的存在没有期限,只需商业秘密存在,责任人的保密责任就永久存在;而竞业约束则存在着一个期限。
(3)费用的付出不同。
保密能够付出保密费也能够不付出,竞业约束约好是对劳作者自在择业权的约束,用人单位应当就此给予劳作者相应的经济补偿。此外,保密费是劳作者在职期限发放,而竞业约束的经济补偿,则是在劳作者离任后发放。
因而,在本案中,王女士在职期间,公司向其付出的保密费并非竞业约束的经济补偿,公司假如要王女士实行竞业约束责任,需求向其另行付出经济补偿。
2.竞业约束对公司是一种权力
竞业约束关于劳作者来说是一种责任,关于用人单位来说则是一种权力,权力能够抛弃,因而,用人单位能够抛弃对劳作者竞业约束的要求,一起能够不向劳作者付出经济补偿。依据上海市的相关规定,竞业约束协议收效前或许实行期间,用人单位抛弃对劳作者竞业约束的要求,应当提早一个月告诉劳作者。详细到本案,公司能够抛弃对王女士竞业约束的要求,一起不向王女士付出竞业约束补偿,但需求提早一个月告诉王女士。
典型事例
王女士于2007年9月进入某外资公司从事研制作业,并担任研制司理。两边签的劳作合同约好,合同期限自2007年9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此外,王女士还与公司签定了一份竞业约束协议,协议中约好,王女士不管何种原因从公司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从事相竞赛的职业。
在王女士与公司签定的劳作合同中关于劳作报酬两边作如下约好:劳作薪酬包含:基本薪酬3000元、绩效薪酬2000元、保密费500元以及各项补助和补助。公司于每月25日以银行转账方式将薪酬划至王女士个人账户。2008年2月初,王女士寻觅到了更好的发展机会,所以王女士于2008年2月3日向公司提出了辞去职务,并于一个月后办理完离任手续后离开了公司。
后王女士将老东家诉至裁定,要求老东家付出相当于2个月薪酬的竞业约束期间的经济补偿金8000元。而公司则以为公司已于每月薪酬中以“保密费”的名义作为竞业约束协议的补偿,王女士要求再付出竞业约束经济补偿的理由不能成立,并且王女士应当承当解除合同后实行两年的竞业约束责任。
那么,王女士能否要求公司付出经济补偿?公司能否要求王女士实行竞业约束责任?公司能否抛弃对王女士的实行竞业约束事务的要求,而不付出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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