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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5 06:44
有关确保问题的法令标准,除了我国《民法通则》、《担保法》等有程度不同的触及外,最高法院还就此问题发布过许多的司法解说(经笔者大略计算约有40余件),有独自发布的,有与其他解说兼并发布的,比较有代表性的如:1994年4月15日发布的《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确保的若干问题的规则》(以下简称《确保若干规则》)、2000年9月29日通过的《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担保法解说》)。
因为法令标准的涣散和零乱,致使在司法实践中人们会面对这样或那样的困惑与苍茫,鉴于此,笔者通过自己浅显的研习,企图将确保问题领域中的确保职责的革除景象作一概括和探析,以期对律师同仁有所参阅与启示。
一、确保职责因确保合同未建立而革除
确保合同是须以主合同的存在为条件始能建立的合同,一起,确保合同作为一种民事行为,须具有必定的要素,不然,确保合同不建立,确保人革除承当确保之职责,确保合同未建立的首要景象包含:
1、主合同没有建立
确保合同的从属性,决议了于其存续中附从于主合同,如呆主合同未建立(指主合同当事人未就主合同的首要条款达到合意或主合同没有通过许诺),确保合同作为从合同亦就不建立,然后谈不上承当确保职责。
2、确保合同不具有依法建立的方式要件
我国《担保法》学习《德国民法典》和《瑞士债款法》的立法例,在第13条规则,确保人与债款人应当以书面方式缔结确保合同,这表明我王法上的确保合同为要式合同。当然,将书面方式作为确保合同建立的要件,并非彻底扫除口头确保和其他方式的确保:①依《担保法解说》第22条,若确保人独自出具确保书,债权人承受且未提出异议的或许确保人在未设有确保条款的主合同上以确保人身份签字盖章的,确保合同亦建立;②依《合同法》第36条之精力,假如确保人已实行确保之首要职责,债权人承受的,即便两边没有以规则的书面方式缔结确保合同,合同同样是建立的。除此①、②两种景象外,凡确保合同未选用书面方式缔结的,皆视为确保合同未建立。
二、确保职责因确保违背制止性规则而革除
为了保护国家、社会和确保人的合法权益,法令规则了制止确保的条款,若违背这些制止性的条款,则确保职责不具有约束力,确保人不承当确保职责。现在,清晰制止的景象有:
1、国家机关所供给的确保
《担保法》总结了以往国家机关为企事业单位供给担保的深入深入经验,依据国务院和最高法院制止国家机关充任确保人的一向情绪,于第8条清晰规则,国家机关不得作确保人(但经国务院同意为运用外国政府或许世界经济组织借款进行转贷的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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