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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中当事人有哪些义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4 20:01

托付合同的概念
托付合同是指受托人为托付人处理托付业务,托付人付出约好酬劳或不付出酬劳的合同。其特征有:托付合同是典型的劳务合同;受托人以托付人的费用处理托付业务;托付合同具有人身性质,以当事人之间相互信任为条件;托付合同既可所以有偿合同,也可所以无偿合同;托付合同是诺成的、双务的合同。托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托付人和受托人约好,由受托人处理托付业务的合同。
托付合同中当事人有哪些职责呢?
受托人的职责规模
1.处理托付业务的职责。受托人对托付业务原则上应亲身处理,只要在事前获得托付人的赞同,或因状况紧急的状况下,为了托付人的利益能够转托别人;
2.恪守托付指示的职责;
3.陈述的职责。受托人应将托付业务状况向托付人陈述;
4.搬运利益的职责。受托人应将处理托付业务获得的各种利益及时搬运给托付人;
5.搬运权力的职责。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托付人处理业务获得的权力,应将权力搬运给托付人。
托付人的职责
1.付出费用的职责。不管托付合同是否有偿,托付人都有职责供给或补偿托付业务的必要费用;
2.付酬职责。关于有偿托付合同,托付人应向受托人付出约好的酬劳;
3.补偿职责。
当事人的违约职责
《合同法》第334条规则研讨开发人的违约职责是指研讨开发人不实行或许不适当实行托付开发合同,依本条规则托付开发合同研讨开发人的违约职责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研讨开发人未按方案施行研讨开发作业的,托付人有官僚求其施行研讨开发方案并采纳相应的补救措施。研讨开发人逾期两个月不施行研讨开发方案的,托付人有权解除合同,研讨开发人应当返还研讨开发经费,并补偿因而给托付人所形成的丢失。
2、研讨开发人将研讨开发经费用于实行合同以外的其他意图的,托付人有权加以阻止,并要求研讨开发人交还相应的经费用于研讨开发作业。经托付人催告后,研讨开发人逾期2个月仍未交还经费用于研讨开发作业的,托付人有权解除合同,研讨开发人应当返还研讨开发经费,并补偿因而给托付人所形成的丢失。
3、因为研讨开发人的差错,形成研讨开发效果不符合合同约好条件的,研讨开发人应当付出违约金或许补偿丢失。因为研讨开发人 的差错,研讨开发作业失利的,研讨开发人应当返还部分或许悉数研讨开发经费,并付出违约金或许补偿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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