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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流转税的涉税会计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7 09:33

新7号原则下,商业本质、公允价值和相关买卖是对非钱银性财物交流计量的要害考虑要素,鉴于新原则的牢靠性,审计组织、证券监管部门、司法部门等应加强监督、加大处分力度,从原则外部确保原则施行的恰当,避免赢利操作等行为的发作。下面听讼网小编来为你回答,期望对你有所协助。
新《企业管帐原则第7号——非钱银性财物交流》引入了“公允价值”的概念,而税法上对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经营税等)则按计税收入处理。二者之间在流转税方面处理的差异值得财政管理者留意。
非钱银性财物交流的增值税管帐处理
管帐规则:非钱银性财物交流一起满意下列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付出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财物的本钱,公允价值与换出财物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一)该项交流具有商业本质;(二)换入财物或换出财物的公允价值能够牢靠计量。本文首要评论公允价值下的涉税处理。
税法规则,非钱银性买卖都应该做视同出售处理,按换出财物公允价值(计税价格)承认其计税收入。在以物易物活动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两边都应依照换出货品的市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合法收据。此处,换出货品的市价等同于新原则中换出财物的公允价值。因而无论是固定财物仍是存货的公允价值都应以其含税价作为确认的根底,由于含税价等同于市价。
「例1」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经与乙公司洽谈,甲公司将库存原材料与乙公司出产的库存商品进行交流。甲公司换出原材料的账面价值为200万元,公允价值和计税价格均为220万元。乙公司库存商品的账面价值为180万元,公允价值和计税价格均为220万元。假定甲乙公司换出财物均未计提减值预备,该交流具有商业性质,不考虑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相关税费。
剖析:以甲公司为例,依据《企业管帐原则第14号——收入》规则,换出财物为存货的,应当作为出售处理(旧原则是视同出售处理),以公允价值确认收入,一起结转相应的本钱。别的,假如换出的财物是固定财物、无形财物的,依据新《企业管帐原则——基本原则》应作为“利得”或“丢失”,记入“经营外收入”或“经营外开销”科目。假如换出的财物是长时间股权出资的,依据《企业管帐原则第2号——长时间股权出资》的相关规则,应计入“出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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