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的刑事法律风险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5 19:04
互联网金融出资在近年是一项很火的出资项目,可是因为其具有网络的特性,因而在监管方面会存在必定的难度,一些不法分子也运用这些监管难点乘机骗取钱财。那么互联网金融触及的刑事违法终究有哪些?下文听讼小编为咱们收集整理了这方面的常识,欢迎咱们阅览。
互联网金融的刑事法令危险有哪些
刑事法令危险首要是指,或许对互联网金融活动及相关金融办理次序、从业组织和客户的产业权利、社会办理次序等构成不法侵害、形成严峻的危害结果,并引发刑事违法,特别是或许会导致从业组织及/或其工作人员被追查刑事责任的相关工作(咱们也能够将之称为“危险工作”)。首要包含:
1、信息网络安全
自互联网诞生以来,信息网络安全便是互联网职业重视的重要问题。不法主体对计算机信息体系的不合法侵入及对体系数据的不合法获取及运用,严峻危害互联网安全,打乱社会公共次序。
依据我国刑法第285条、第286条的相关规矩,不合法侵入、操控、损坏计算机信息体系,不合法获取计算机信息体系数据的行为涉嫌冒犯“不合法侵入计算机信息体系罪”、“不合法获取计算机信息体系数据、不合法操控计算机信息体系罪”、“损坏计算机信息体系罪”等罪名。
更重要的是,许多情况下,上述违法行为的施行并不意味着违法的“结尾”,而是为了施行其他违法的“手法”和“准备”。依据刑法第287条之规矩,运用计算机施行金融诈骗、偷盗、贪婪、移用公款、盗取国家秘密或许其他违法的,按照本法相关规矩科罪处分。
当互联网与金融发作深度交融后,上述因信息网络安全工作所引发的刑事法令危险也势必会蔓延至金融范畴。此类工作的发作不只严峻损坏金融办理次序,并且也会对从业组织及其客户的产业权利、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形成严峻的侵略和损坏。
依据揭露新闻报导,早在2007年,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法院即对两名Q币大盗别离判处有期徒刑13年和15年,罪名是偷盗罪。该报导显现,嫌疑人经过侵入原单位计算机信息体系的方法,不合法获取体系内的Q币,并将所盗取的Q币用于出售获利。
在这则事例中,咱们能够看到,违法分子经过不合法侵入计算机信息体系的方法,盗取了具有产业特点的虚拟钱银Q币。而在互联网金融活动中,客户个人信息及产业信息、从业组织的资金及办理信息、商业秘密等一系列重要信息都是从业组织网络体系中的一组组数据。因而,当不法分子侵入从业组织的信息体系,并大举获取其间的数据信息时,从业组织及其客户将极有或许遭受不可估量的损失和损坏。
2、资金流动性风
什么是“流动性危险”?依据银监会2014年1月17日发布的《商业银行流动性危险办理办法(试行)》(我国银职业监督办理委员会令2014年第2号,以下简称《办理办法》)第三条之规矩,“本办法所称流动性危险,是指商业银行无法以合理本钱及时取得足够资金,用于偿付到期债款、实行其他付出责任和满意正常事务展开的其他资金需求的危险。”
尽管上述《办理办法》关于“流动性危险”的规矩内容只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树立的商业银行,但其内在却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了互联网金融中,从业组织或许面对的“流动性危险”的遍及共性,即“资金链的开裂”。
实践中,引发资金链开裂的原因许多,但并非都会引向刑事违法,从刑事法令危险的防备视点动身,应要点重视以下景象:
(1)从业组织及/或其从人员运用职务之便,移用、侵吞组织资金。这儿的资金既包含从业组织的自在资金,也包含存放在从业组织或其操控、办理账户中的客户资金。试想,假如从业组织的相关人员,私行将具有特定用处的资金予以侵吞或挪作他用,然后导致相关资金丢失或难以及时“回笼”,则极有或许会引发从业组织呈现“资金链开裂”的流动性危险。与此一起,相关从业组织及/或其从业人员的该等行为也涉嫌构成我国刑法所规矩的职务侵吞罪、移用资金罪、贪婪罪、移用公款罪、背约运用受托产业罪等违法。
(2)不合法的“期限错配”。部分中介渠道(如“P2P网络假贷渠道”、“股权众筹融资渠道”)未能遵循自身信息中介的位置,未能坚持自身渠道功用,假借渠道的名义搞“资金池”,然后对资金池中的资金进行“期限错配”,将相应的资金或拆分、或组合后,再进行对外假贷或出资活动。在此过程中,往往会呈现因为“期限错配”不妥或告贷目标违约、所出资项目亏本等原因所导致的“资金链开裂”的结果。
在这种不合法的“期限错配”活动中,相关从业组织背离了作为信息中介渠道的根本态度,其行为归于“不妥为而为之”,在这种情况下,相关主体往往会因涉嫌不合法集资类违法、金融诈骗类违法而被追查刑事责任,而在这些从业组织进行出资、放贷的客户们也往往会因而面对血本无归的苦果。
(3)“庞氏圈套”的呈现。所谓的“庞氏圈套”实践便是“拆东墙、补西墙”,也便是咱们常常说到的“借新还旧”。行为人往往以“高额报答”为钓饵诱惑别人出资,并将后参加者的出资中的适当一部分出资款作为许诺的“报答”付出给从前参加的出资者,如此循环下去,营建一种出资获利的“假象”,直至资金链开裂。
“庞氏圈套”因查尔斯·庞兹而得名,此人是一名意大利投机商,在20世纪初移民美国后,采纳上述手法拐骗人们不断向一家捕风捉影的企业出资,终究导致资金链开裂。如今,“庞氏圈套”往往呈现在不合法集资违法及传销违法之中。
互联网金融尽管为组织及个人的投融资发明了极大的便当,但也不可防止的会为部分不法分子所运用,经过让人目不暇接的“事务立异”以及高额的报答对“庞氏圈套”进行包装、美化,并诱惑部分缺少出资经历及危险意识的出资者上当受骗。
3、不合法集资
在我国,“P2P网络假贷渠道”和“股权众筹融资渠道”(以下简称“两个渠道”)从呈现开端就伴跟着是否触及“不合法集资”的争议。实践中,渠道关闭、跑路工作也层出不穷,有的渠道已因涉嫌不合法集资违法活动被依法追查刑事责任。乃至有人以为,这两个渠道的事务实践便是“不合法集资”,只不过在国家鼓舞金融立异的大布景下,监管部门对此“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罢了。
在笔者看来,关于上述两个渠道的合法性证明,仍是应当结合“不合法集资违法”的实质特征来进行讨论。事实上,我国刑法并没有“不合法集资罪”这样的罪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合法集资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法释〔2010〕18号),“不合法集资违法活动”首要是指刑法第176 条规矩的“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罪”和刑法第192条规矩的“集资诈骗罪”。而常使两个渠道堕入合法性争议的,往往便是“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罪”。
笔者以为,片面的着重资金的“吸收”、“聚集”往往会使咱们疏忽“不合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实质特征,即作为行为目标的资金所具有的“存款”特征。
依据《商业银行法》第三条之规矩,“吸收大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是商业银行的传统事务和首要事务,该等事务的运营需报银监会同意方能施行。而商业银行的这种“吸存放贷”的事务形式实践也是银行信誉的表现。
由此,假如其他主体(单位或自然人)未经银监会同意,私行进行“吸存放贷”,则无异于以自身的信誉假充银行的信誉,在不具有相应的资金才能和危险抵挡才能的情况下,冒然运营银职事务。这样的行为,不只严峻妨害了银职业监督办理组织的办理活动,打乱金融市场办理次序,也给社会大众的存款带来了巨大的危险。笔者以为,这才是确定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并构成违法的关键所在。
结合以上剖析,咱们再来看一下两个渠道,事实上,无论是前期银监会为P2P网贷渠道划定的四条红线,仍是《辅导定见》对两个渠道规矩的根本事务规矩,都提出了清晰渠道的信息中介性质,坚持渠道功用,不得供给增信服务等要求。这些要求都标明,在互联网金融中,两个渠道并不是供给信誉的主体,而仅仅是传递信息的渠道,这样的渠道仅仅为出资方和融资方供给信息交互、促成、资信评价等中介服务,并不吸收大众存款,因而也就不触及刑事违法。
综上,在笔者看来,两个渠道自身并不具有当然的违法性,其所施行的事务也并非当然的“不合法集资违法活动”。只有当渠道不再坚持渠道功用时,不再是信息中介,而是信誉供给者时,不再是投融资两边的中介,而是出资方或融资方的一方主体时,渠道所供给的事务才有或许会触及“不合法集资违法活动”,而这正是我国法令所不能容忍的违法行为。因而,在详细的互联网金融活动中,相关渠道应当防止“不合法集资工作”的呈现。
4、诈骗出资者
社会发展至今,诈骗行为仍然是商业活动中无法彻底治愈的恶疾,在金融范畴中,诈骗出资者的行为更是层出不穷,说句玩笑话,“假如天主也出资的话,那么诈骗无疑是人神共愤的工作了。”
现在,我国刑法现已针对诈骗出资者的行为规矩了多项罪名,比方:刑法第160条规矩的“诈骗发行股票、债券罪”,刑法第161条规矩的“违规发表、不发表重要信息罪”、刑法第181条规矩的“假造并传达证券、期货交易虚伪信息罪”、“拐骗出资者生意证券、期货合约罪”等罪名。
与此一起,《辅导定见》在触及“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出售”、“互联网保险事务”的规矩内容中也着重了比如“不得误导或诈骗出资者”、“不得经过违规许诺收益方法招引客户”、“实在实行危险发表责任”等制止诈骗出资者的要求。
由此可见,“诈骗出资者工作”既是主管部门明令制止的不法行为,也是从业组织在详细事务展开过程中,应当要点留意并严厉根绝的危险工作。
5、洗钱
所谓洗钱,望文生义,便是将“赃物”洗白,给其蒙上合法的外衣。依据我国刑法第191条关于“洗钱罪”的规矩,该类违法的首要行为手法简直均和金融活动相关,首要包含:
(1)为违法所得及其发生收益供给资金账户的;
(2)帮忙将产业转换为现金、金融收据、有价证券的;
(3)经过转账或许其他结算方法帮忙资金搬运的;
(4)帮忙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可见,运用金融活动进行洗钱往往是违法分子的“首选”。
为此,我国专门拟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防备、遏止洗钱活动及相关违法。互联网金融的实质仍归于金融,也存在被违法分子运用施行洗钱活动的或许性,因而,《辅导定见》也就反洗钱事宜对从业组织作出了相应的要求。
由此,互联网金融从业组织不只要严厉根绝参加全部触及洗钱活动的违法、违法行为,更要防止被不法分子所运用而掉入为别人洗钱的“圈套”,一起也要活跃树立并执行各项反洗钱准则,依法合作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做好取证和执行工作,然后防备、根绝因洗钱工作所引发的刑事法令危险。
互联网金融的刑事法令危险有哪些
刑事法令危险首要是指,或许对互联网金融活动及相关金融办理次序、从业组织和客户的产业权利、社会办理次序等构成不法侵害、形成严峻的危害结果,并引发刑事违法,特别是或许会导致从业组织及/或其工作人员被追查刑事责任的相关工作(咱们也能够将之称为“危险工作”)。首要包含:
1、信息网络安全
自互联网诞生以来,信息网络安全便是互联网职业重视的重要问题。不法主体对计算机信息体系的不合法侵入及对体系数据的不合法获取及运用,严峻危害互联网安全,打乱社会公共次序。
依据我国刑法第285条、第286条的相关规矩,不合法侵入、操控、损坏计算机信息体系,不合法获取计算机信息体系数据的行为涉嫌冒犯“不合法侵入计算机信息体系罪”、“不合法获取计算机信息体系数据、不合法操控计算机信息体系罪”、“损坏计算机信息体系罪”等罪名。
更重要的是,许多情况下,上述违法行为的施行并不意味着违法的“结尾”,而是为了施行其他违法的“手法”和“准备”。依据刑法第287条之规矩,运用计算机施行金融诈骗、偷盗、贪婪、移用公款、盗取国家秘密或许其他违法的,按照本法相关规矩科罪处分。
当互联网与金融发作深度交融后,上述因信息网络安全工作所引发的刑事法令危险也势必会蔓延至金融范畴。此类工作的发作不只严峻损坏金融办理次序,并且也会对从业组织及其客户的产业权利、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形成严峻的侵略和损坏。
依据揭露新闻报导,早在2007年,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法院即对两名Q币大盗别离判处有期徒刑13年和15年,罪名是偷盗罪。该报导显现,嫌疑人经过侵入原单位计算机信息体系的方法,不合法获取体系内的Q币,并将所盗取的Q币用于出售获利。
在这则事例中,咱们能够看到,违法分子经过不合法侵入计算机信息体系的方法,盗取了具有产业特点的虚拟钱银Q币。而在互联网金融活动中,客户个人信息及产业信息、从业组织的资金及办理信息、商业秘密等一系列重要信息都是从业组织网络体系中的一组组数据。因而,当不法分子侵入从业组织的信息体系,并大举获取其间的数据信息时,从业组织及其客户将极有或许遭受不可估量的损失和损坏。
2、资金流动性风
什么是“流动性危险”?依据银监会2014年1月17日发布的《商业银行流动性危险办理办法(试行)》(我国银职业监督办理委员会令2014年第2号,以下简称《办理办法》)第三条之规矩,“本办法所称流动性危险,是指商业银行无法以合理本钱及时取得足够资金,用于偿付到期债款、实行其他付出责任和满意正常事务展开的其他资金需求的危险。”
尽管上述《办理办法》关于“流动性危险”的规矩内容只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树立的商业银行,但其内在却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了互联网金融中,从业组织或许面对的“流动性危险”的遍及共性,即“资金链的开裂”。
实践中,引发资金链开裂的原因许多,但并非都会引向刑事违法,从刑事法令危险的防备视点动身,应要点重视以下景象:
(1)从业组织及/或其从人员运用职务之便,移用、侵吞组织资金。这儿的资金既包含从业组织的自在资金,也包含存放在从业组织或其操控、办理账户中的客户资金。试想,假如从业组织的相关人员,私行将具有特定用处的资金予以侵吞或挪作他用,然后导致相关资金丢失或难以及时“回笼”,则极有或许会引发从业组织呈现“资金链开裂”的流动性危险。与此一起,相关从业组织及/或其从业人员的该等行为也涉嫌构成我国刑法所规矩的职务侵吞罪、移用资金罪、贪婪罪、移用公款罪、背约运用受托产业罪等违法。
(2)不合法的“期限错配”。部分中介渠道(如“P2P网络假贷渠道”、“股权众筹融资渠道”)未能遵循自身信息中介的位置,未能坚持自身渠道功用,假借渠道的名义搞“资金池”,然后对资金池中的资金进行“期限错配”,将相应的资金或拆分、或组合后,再进行对外假贷或出资活动。在此过程中,往往会呈现因为“期限错配”不妥或告贷目标违约、所出资项目亏本等原因所导致的“资金链开裂”的结果。
在这种不合法的“期限错配”活动中,相关从业组织背离了作为信息中介渠道的根本态度,其行为归于“不妥为而为之”,在这种情况下,相关主体往往会因涉嫌不合法集资类违法、金融诈骗类违法而被追查刑事责任,而在这些从业组织进行出资、放贷的客户们也往往会因而面对血本无归的苦果。
(3)“庞氏圈套”的呈现。所谓的“庞氏圈套”实践便是“拆东墙、补西墙”,也便是咱们常常说到的“借新还旧”。行为人往往以“高额报答”为钓饵诱惑别人出资,并将后参加者的出资中的适当一部分出资款作为许诺的“报答”付出给从前参加的出资者,如此循环下去,营建一种出资获利的“假象”,直至资金链开裂。
“庞氏圈套”因查尔斯·庞兹而得名,此人是一名意大利投机商,在20世纪初移民美国后,采纳上述手法拐骗人们不断向一家捕风捉影的企业出资,终究导致资金链开裂。如今,“庞氏圈套”往往呈现在不合法集资违法及传销违法之中。
互联网金融尽管为组织及个人的投融资发明了极大的便当,但也不可防止的会为部分不法分子所运用,经过让人目不暇接的“事务立异”以及高额的报答对“庞氏圈套”进行包装、美化,并诱惑部分缺少出资经历及危险意识的出资者上当受骗。
3、不合法集资
在我国,“P2P网络假贷渠道”和“股权众筹融资渠道”(以下简称“两个渠道”)从呈现开端就伴跟着是否触及“不合法集资”的争议。实践中,渠道关闭、跑路工作也层出不穷,有的渠道已因涉嫌不合法集资违法活动被依法追查刑事责任。乃至有人以为,这两个渠道的事务实践便是“不合法集资”,只不过在国家鼓舞金融立异的大布景下,监管部门对此“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罢了。
在笔者看来,关于上述两个渠道的合法性证明,仍是应当结合“不合法集资违法”的实质特征来进行讨论。事实上,我国刑法并没有“不合法集资罪”这样的罪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合法集资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法释〔2010〕18号),“不合法集资违法活动”首要是指刑法第176 条规矩的“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罪”和刑法第192条规矩的“集资诈骗罪”。而常使两个渠道堕入合法性争议的,往往便是“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罪”。
笔者以为,片面的着重资金的“吸收”、“聚集”往往会使咱们疏忽“不合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实质特征,即作为行为目标的资金所具有的“存款”特征。
依据《商业银行法》第三条之规矩,“吸收大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是商业银行的传统事务和首要事务,该等事务的运营需报银监会同意方能施行。而商业银行的这种“吸存放贷”的事务形式实践也是银行信誉的表现。
由此,假如其他主体(单位或自然人)未经银监会同意,私行进行“吸存放贷”,则无异于以自身的信誉假充银行的信誉,在不具有相应的资金才能和危险抵挡才能的情况下,冒然运营银职事务。这样的行为,不只严峻妨害了银职业监督办理组织的办理活动,打乱金融市场办理次序,也给社会大众的存款带来了巨大的危险。笔者以为,这才是确定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并构成违法的关键所在。
结合以上剖析,咱们再来看一下两个渠道,事实上,无论是前期银监会为P2P网贷渠道划定的四条红线,仍是《辅导定见》对两个渠道规矩的根本事务规矩,都提出了清晰渠道的信息中介性质,坚持渠道功用,不得供给增信服务等要求。这些要求都标明,在互联网金融中,两个渠道并不是供给信誉的主体,而仅仅是传递信息的渠道,这样的渠道仅仅为出资方和融资方供给信息交互、促成、资信评价等中介服务,并不吸收大众存款,因而也就不触及刑事违法。
综上,在笔者看来,两个渠道自身并不具有当然的违法性,其所施行的事务也并非当然的“不合法集资违法活动”。只有当渠道不再坚持渠道功用时,不再是信息中介,而是信誉供给者时,不再是投融资两边的中介,而是出资方或融资方的一方主体时,渠道所供给的事务才有或许会触及“不合法集资违法活动”,而这正是我国法令所不能容忍的违法行为。因而,在详细的互联网金融活动中,相关渠道应当防止“不合法集资工作”的呈现。
4、诈骗出资者
社会发展至今,诈骗行为仍然是商业活动中无法彻底治愈的恶疾,在金融范畴中,诈骗出资者的行为更是层出不穷,说句玩笑话,“假如天主也出资的话,那么诈骗无疑是人神共愤的工作了。”
现在,我国刑法现已针对诈骗出资者的行为规矩了多项罪名,比方:刑法第160条规矩的“诈骗发行股票、债券罪”,刑法第161条规矩的“违规发表、不发表重要信息罪”、刑法第181条规矩的“假造并传达证券、期货交易虚伪信息罪”、“拐骗出资者生意证券、期货合约罪”等罪名。
与此一起,《辅导定见》在触及“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出售”、“互联网保险事务”的规矩内容中也着重了比如“不得误导或诈骗出资者”、“不得经过违规许诺收益方法招引客户”、“实在实行危险发表责任”等制止诈骗出资者的要求。
由此可见,“诈骗出资者工作”既是主管部门明令制止的不法行为,也是从业组织在详细事务展开过程中,应当要点留意并严厉根绝的危险工作。
5、洗钱
所谓洗钱,望文生义,便是将“赃物”洗白,给其蒙上合法的外衣。依据我国刑法第191条关于“洗钱罪”的规矩,该类违法的首要行为手法简直均和金融活动相关,首要包含:
(1)为违法所得及其发生收益供给资金账户的;
(2)帮忙将产业转换为现金、金融收据、有价证券的;
(3)经过转账或许其他结算方法帮忙资金搬运的;
(4)帮忙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可见,运用金融活动进行洗钱往往是违法分子的“首选”。
为此,我国专门拟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防备、遏止洗钱活动及相关违法。互联网金融的实质仍归于金融,也存在被违法分子运用施行洗钱活动的或许性,因而,《辅导定见》也就反洗钱事宜对从业组织作出了相应的要求。
由此,互联网金融从业组织不只要严厉根绝参加全部触及洗钱活动的违法、违法行为,更要防止被不法分子所运用而掉入为别人洗钱的“圈套”,一起也要活跃树立并执行各项反洗钱准则,依法合作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做好取证和执行工作,然后防备、根绝因洗钱工作所引发的刑事法令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