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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该怎样处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7 13:14
数罪中既有判处有期徒刑的,又有判处拘役或许控制的,即不同品种的有期自在刑之间应当怎么处分,是司法实践中常常遇到的问题。由于我国刑法没有明文规则,因此在刑法学界和司法部门存在不同的建议。
一是吸收说。建议对不同种有期自在刑的兼并处分,选用重刑吸收轻刑的规矩决议履行的刑期,即有期徒刑吸收拘役或许控制,只履行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吸收控制,只履行拘役。
二是折算说。建议首要将不同种有期自在刑折算为同一种较重的刑种,行将控制、拘役折算为有期徒刑或许将控制折算为拘役,然后按约束加剧准则决议履行的刑期。
三是别离履行说。建议对判定宣告的不同种有期自在刑,应先履行较重的刑种,再履行较轻的刑种,即先履行有期徒刑,再履行拘役、控制;或许先履行拘役,再履行控制。
四是有限酌情别离履行说。建议关于不同种有期自在刑,仍应选用表现约束加剧准则的办法予以并罚,即在不同种有期自在刑的总和刑期以下,最高刑以上,酌情决议履行的赏罚,其结果是或仅履行其间一种最高刑的刑期,或酌情别离履行不同种自在刑。
五是按份额别离履行部分刑期说。建议关于不同种有期自在刑,应从重到轻别离予以履行,但并非别离履行不同种有期自在刑的悉数刑期,而是别离履行不同种有期自在刑的必定份额的部分刑期。
笔者以为,折算说是合理、科学、可行的。由于吸收说建议仅仅决议履行数刑中的最高刑,违反了有罪必罚的赏罚准则,势必会轻纵违法,表现不出数罪从重处分的准则,必定意义上是变相鼓舞罪犯在施行了较重之罪后,持续施行较轻之罪,达不到预防违法的意图。别离履行说采纳的是并科准则,照此履行,在履行了较重的有期自在刑今后,再履行较轻的自在刑,所表现的仅仅对违法人的赏罚,与我国对违法适用赏罚的改造意图不相契合,不利于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就罪犯改造的实践情况看,在履行有期徒刑,尤其是刑期较长的有期徒刑之后,再履行拘役或许控制,并无太大的实践必要。一起,选用并科准则,对违法人也过于苛严,与数罪并罚的基本准则不相适应,因此说是不可取的。至于有限酌情别离履行说和按份额别离履行部分刑期说,由于履行起来比较困难、杂乱且随意性比较大,现已不在刑法学界和司法界的考虑之列。相比较而言,折算说尽管本身也有不足之处,但权衡利弊,利显着大于弊。这是由于,约束加剧是我国刑法规则的有期自在刑并罚的基本准则,采纳折算的办法处理不同品种有期自在刑之间的并罚,是适用约束加剧准则的必定要求:
其一,按约束加剧准则决议履行的赏罚,其必要条件是对各有关赏罚进行折抵换算,不然既不能确定数刑中的最高刑期,也不能计算出总和刑期,酌情决议履行的刑期也就无从谈起。
其二,只要对数罪所判处的不同品种的自在刑进行折抵换算,才干做到既契合对同一违法人只能决议履行一种主刑的一般准则,又表现了对数罪的从重处分。一起,采纳折算的办法处理不同品种自在刑之间的并罚问题,也具有操作的可行性。首要,现行刑法不只答应控制、拘役和有期徒刑三者之间彼此折抵,而且为这种折抵规则了清晰的折抵规范。我国刑法第41条规则判定之前先行拘押的,拘押1日折抵控制刑期2日;第44、47条规则拘押1日折抵拘役刑期1日、有期徒刑1日,实践上便是关于控制、拘役和有期徒刑三者之间折抵换算的规则,因此可视为折算说的法律依据。其次,控制、拘役和有期徒刑三者之间的差异仅仅量的不同,即违法人人身自在权力损失程度的不同和刑期长短、轻重程度的不同,其本质则是相同的,都归于以罪犯的人身自在为内容的赏罚办法,而且都是有期限的,因此它们之间是能够彼此折抵换算的。
至于怎么折抵换算,能够依照拘役1日折算有期徒刑1日,控制2日折算有期徒刑、拘役1日的办法来操作。
当然,从根本上处理这一问题,不只有待理论上进一步讨论,还需要将来立法上予以清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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