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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对设立股东公司的责任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5 08:20
公司的类型有许多,能够分为有限职责公司股份职责有限公司、个人独资公司、外商独资公司等等。不同类型的公司法律职责的承当也不同,那么建议人对建立股东公司的职责是什么?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回答,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一、建议人对建立股份公司的职责是什么
股份有限公司建议人在公司筹办过程中,是承当公司筹办业务的,也是公司的原始股东,或许说是初始的出资人,因此对公司建立过程中的行为负有职责。按照公司法的规则,应当承当下列职责:
1、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对建立行为所发生的债款和费用负连带职责;
2、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交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职责;
3、在公司建立过程中,由于建议人的过错致使公司利益遭到危害的,应当对公司承当补偿职责。
二、有限职责公司改变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哪些条件和程序
有限职责公司要扩展筹资途径,扩展规划,添加揭露性,进步规范化管理水平,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是答应的,从法律上不只未加约束,而且供给了交流的途径。具体内容是:
1、改变的合法性
有限职责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是两种公司方式,有限职责公司能够改变为股份有限公司。
2、改变的条件和程序
有限职责公司改变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契合公司法规则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而且不是一种简略的、内部的改变,而是要按照建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处理。
3、股份的折合
有限职责公司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改变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股份总额与有限职责公司通过核实的净财物应当是持平的,不能低于也不能高于。由于在改变时,有限职责公司进入股份有限公司的财物,只能是净财物,是实有的、牢靠的,折合股份时便是持平的数额。
4、改变的增资
有限职责公司依法改变为股份有限公司,假如需求添加本钱并向社会揭露征集时,应当按照公司法向社会揭露征集股份的规则处理。
5、债款、债款的继承
有限职责公司依法改变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为了维护债款人的利益和公司的利益,原有限职责公司的债款、债款由改变后的股份有限公司继承。
在进行建立公司的时分,要清楚建议人应该承当的法律职责是什么,避免自己的利益遭到丢失。假如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听讼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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