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受害方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金获法院支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9 18:05交通事故受害方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获法院支撑
8月17日,广西横县人民法院审结首例路途交通事故受害方状告保险公司的人身危害补偿纠纷案,判定被告我国人民产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市港北支公司(以下称财保港北公司)直接补偿路途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亲属2.4万余元。
2004年8月9日,李常洲到财保港北公司参投该闯祸车辆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职责险,职责限额为5万元,保险期限自2004年8月10日零时起至2005年8月9日二十四时止。2004年10月22日,李常洲驾驭桂R31290小型一般客车行进至国道209线3.59KM 800M时,与行人谢大文发作磕碰,形成谢大文因伤情严峻救治无效逝世的交通事故。公安交警部门确定,谢大文与李常洲负交通事故的平等职责。谢大文的妻子韦某等人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常洲、港北保险公司补偿原告因受害人逝世发作的医疗费、膳食补助费、误工费、丧葬费、逝世补偿费、交通费、精力损失费等合计6.9万余元(其间被告港北保险公司补偿原告5万元,被告李常洲补偿1.9万余元)。
横县法院以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则,机动车发作交通事故形成人身伤亡、产业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职责强制保险职责限额范围内予以补偿。该法赋予了补偿权利人对保险公司直接的恳求权。我国保监会[2004]39号文清晰,自《路途交通安全法》实施之日起,各产业保险公司选用现有第三者职责险条款来实施《路途交通安全法》中的强制第三者职责险的有关规则和要求,加之机动车辆第三者职责险在广西全区已强制实施多年,故原告韦某等恳求被告财保港北公司直接补偿合法有据,应予支撑。但鉴于真实的第三者职责强制保险还未一致实施,依据现有第三者职责险的合同性质,精力危害抚慰金不宜由被告财保港北公司补偿。据此,横县法院作出上述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