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扩大印花税预征范围若干问题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5 17:36发布部分:浙江省当地税务局发布文号:浙地税发[2006]22号各市、县(市、区)当地税务局,省当地税务局直属一分局: 省局《加强印花税征收处理试行办法》(浙地税发[2002]94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印发后,各级当地税务局依据当地实践,不断加强印花税征收处理,量体裁衣拟定了有用的处理办法,确保了印花税收入继续稳定增长,起到了公正税负、阻塞缝隙、便利交税、防止税款丢失的作用,在实践工作中收到了较好的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印花税的征收处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处理有关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04]150号)精力,经研讨,省局决议扩展我省印花税的预征规模,现将有关问题清晰如下: 一、实施预纳税款的规模 除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的\'运营帐簿\'、\'权力、答应证照\'和《试行办法》已规则实施预纳税款的职业外,对其他企业的应税凭据均实施按运营收入预征印花税的办法。 对\'运营帐簿\'和\'权力、答应证照\'两个税目所罗列的应税凭据,仍由交税人自行购票贴花。 二、实施预纳税款的计税依据 除《试行办法》已作规则者外,预征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一概依据交税企业的出售(或运营)收入核算承认。即,依据企业从事运营行为所获得的出售(或运营)收入按当地税务局规则的应税合同金额占比核算承认。 三、预征印花税的计税办法 税款核算公式: 应交税额=出售(或运营)收入×应税合同金额占比×适用税率 四、应税合同金额占比 \'应税合同金额占比\'(附件一),是指当期应税合同(协议)所载金额占当期出售(或运营)收入的份额。各市县当地税务局应在不低于省局拟定的份额基础上合理承认适用当地的\'应税合同金额占比\'。\'应税合同金额占比\'一旦承认,1年内不得再作变化。 五、出售(或运营)收入的区分 一个企业(或单位)凡触及多种运营行为,其出售(或运营)收入在财政上应区分清楚;区分不清的,一概从高承认预征规范预征印花税。 六、税款的交纳 选用印花税预缴办法的企业交税人,印花税交税期限为1个月,应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交税。交税人可于年度终了后的2个月内依据本单位上年缔结的悉数合同、协议(包含购、销两个环节的购销合同)核算全年应纳印花税,并按主管当地税务局的要求供给相关材料,向主管当地税务局提出请求,经审阅承认后,处理税款的多退少补手续。 七、年终结算的处理 交税人应按规则依据当期应税凭据分类按序汇总,并按规则填写\'印花税应税凭据分类挂号表\'(附件二)一式两份,一份作为年终结算时随\'浙江省当地税(费)交税归纳申报表\'或\'退税请求审批表\'同时报送的附件,另一份待当期应交税款正式结清并经主管当地税务局加盖\'印花税收讫专用章\'后,与当期应税凭据同时分类按序装订成册,以备结算时核对。 采纳按月预缴、年终结算办法交纳印花税的交税人,应依据本单位实践情况拟定印花税应税凭据挂号处理办法,指定专人担任处理本单位各个组织对外签定的应税凭据,依法确保各类应税凭据及时、精确、完整地得到挂号和保管。 各市、县(市、区)主管当地税务局应加强对印花税结算单位的交税处理,在进行结算审阅时,应要求交税人照实、完整地供给当期悉数合同、协议(包含购、销两个环节的购销合同)等印花税应税凭据,并仔细加以稽核。 对不具备印花税按月预缴、年终结算条件的企业交税人,地税部分可依据交税人的出售(或运营)收入核定应税合同金额占比核算征收印花税,核定纳税的办法参照本告诉第三、四条规则履行。 八、本告诉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