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1 21:50案情:
原、被告于2000年2月23日口头商定:由被告承运海南产之蔬菜(油豆角)3500公斤;终点站为黑龙江省大庆市让湖路车站。商定的当天原告将3500公斤蔬菜交给被告承运,还交了7741元给被告之经办人李某。被告的经办人李某收到该款后出示收款收据,被告也按约好将3500公斤蔬菜(油豆角)运往大庆。2000年3月8日该批蔬菜抵达终点站时,经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分局让湖路车站查看发现集装箱后边调温室无门锁,可自在敞开,调温室内温度控制箱箱门敞开,冷板温度显现表和箱内温度显现表失灵,调温机不作业;3月9日交给时敞开箱内见绿水流出,竹筐装豆角96箱,悉数腐朽变黑。油豆角其时在大庆市的价格为每公斤10—12元。
2000年4月21日,原告以冷藏商运公司为被告,向海口市某法院提申述讼,称:2000年2月23日,我要求被告用保温冷藏箱发运海南产蔬菜(油豆角)3500公斤。我依照约好向被告交纳310吨冷藏箱租费1500元、车费1800元、冷藏费400元、铁路运送费4041元,合计人民币7741元,并且于当日将所运蔬菜交给被告指定的冷藏库房。后经铁路部分查验发现所运蔬菜悉数腐朽。因为被告的过错,没有尽到慎重运送之责,致使冷藏箱后边温室内温度控制箱箱门敞开,冷板温度显现表和箱内显现表失灵,调温作业机不作业,形成我的经济丢失498099.2元(包含运费7741元在内),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补偿丢失421582元及退回运费7741元,并担负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冷藏商运公司辩称:我司与原告系托付署理联系,是原告将货品交给我公司托付铁路部分运送的,原告的货品丢失与我公司无关,系铁路运送部分的职责,要求法院判定驳回原告的申述。
审判
海口市某法院审理以为:
2000年2月23日的运送蔬菜合同系原、被告两边在协商一致,意思表明实在的基础上缔结的,且被告有“冷藏集装箱及多类集装箱的铁道营运、出售租借服务”的经营范围,内容没有违背法令、法规的规则,该合同合法有用。原告已约好将所运的蔬菜及租箱费、车费、预冷藏费合计7741元交给被告的经办人李某。李某的经营活动应由被告承当民事职责。
被告在承运原告邮寄的蔬菜的过程中,形成蔬菜腐朽,被告应对承运的蔬菜腐朽承当补偿职责。
2000年3月13日,由大庆市物价局价格管理科及大庆市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工商所开具的证明证明,油豆角的市价为每公斤10—1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货品的毁损、灭失的补偿额,当事人有约好的,依照其约好;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则仍不能确认的,依照交给或许应当交给时货品抵达的市场价格核算”之规则,原告3500公斤油豆角,被告应承当补偿丢失4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