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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7 05:40
合同欺诈罪与合同纠纷边界
合同纠纷与合同欺诈罪有许多相似之处:
榜首,两者都产生于民事往来过程中,并且都以合同方法呈现;
第二,在实行合同的过程中,对合同所规则的职责都不实行或不彻底实行;
第三,合同欺诈在客观上表现为虚拟现实或许隐秘现实本相,合同纠纷中的当事人有时也伴有欺诈行为;第四,两者都是非法占有特定物。
虽然合同欺诈与合同纠纷有许多相似之处,但两者也有实质的差异。行为人片面上有无非法占有别人资产的意图,是差异两者的要害。
行为人的片面意图能够从以下几个方面调查:
1.调查行为人在签定合同时有无实行合同的才能。不能只依据签定合同时有无实行合同的才能作为区别欺诈与合同纠纷的规范。可是,也不能否定行为人在签定合同时有无实行合同的才能,在某种状况下关于是否具有骗得资产的意图,又有着重要意义。例如,某人在没有执行货源的状况下,为了盈利即与人订立了供货合同。在收到预付款之后,多方查找货源,仍未执行,但标明乐意归还货款,并承当违约职责。此案中,行为人作不具备实行合同的条件下与别人签定了供货合同,但从他的整个活动看,片面上并没有欺诈的意图,因而,不能确定为欺诈,而应当按合同纠纷处理。相反地,有些人明知自已没有才能实行合同,并且也底子不计划实行合同,但仍与别人签定合同,一旦货款到手,便大事乐成,或大肆挥霍,或溜之大吉,如此等等,不言而明,这些人签定合同是假,骗得资产是真,当然应以欺诈论处。
2.看行为人在签定和实行合同过程中有无欺诈行为。从司法实践看,行为人在签定和实行合同过程中没有欺诈行为,即便合同未能全面实行,也只能作合同纠纷处理,不能定欺诈罪。没有欺诈,不能定欺诈罪。可是,有欺诈也不一定构成欺诈罪。为了辨明合同欺诈罪与合同纠纷的边界,需要对欺诈作具体分析。一般来说,在签定和实行合同过程中,行为人在现实上虚拟了某些虚伪成分,可是并非掩盖其底子无法实行合同的现实,并且实际上也并未影响对合同的实行,或许虽然合同未能彻底实行,可是自己乐意承当违约职责,阐明行为人并无非法占有别人资产的意图,故不能以欺诈罪处理。可是,关于那些伪造证件,运用假证件,编造谎言,骗得信任,掩盖其底子无力实行合同的本相,给对方形成重大丢失的,应当以欺诈罪论处。
3.看行为人在签定合同后有无实行合同的实际举动。司法实践标明,行为人有实行合同的诚心,在签定合同后,必定设法创造条件使合同得以实行,假如不能实行或不能彻底实行,也会乐意承当违约职责,补偿对方丢失。无疑,这属合同纠纷。可是,有些人在合同签定后,底子不去实行合同,往往是货款一到手,便大肆挥霍,形成无力归还。这种举动足以证明他底子无意实行合同,彻底是出于骗得资产的意图。因而,应当以合同欺诈罪论处。
4.看行为人在违约今后是否乐意承当违约职责。司法实践通知咱们,在一般状况下,行为人若有实行合同的诚心,发现自己违约或许对方提出违约时,虽然从本身利益动身或许提出种种辩解,以减轻职责。可是,一般会采用事在事有的情绪,当无可辩驳自已违约时,会承当违约职责。可是有些人在明知自已违约,不或许实行合同时,往往采纳逃跑等方法进行躲避,使对方无法追回自己的经济丢失,阐明其片面上具有骗得资产的成心。关于这种人,一般就以合同欺诈罪论处。可是,应当指出,关于那些不得已外出避债,或许在两边商洽中各样辩解,否定自己违约的,一般不能确定为合同欺诈罪,而应当按合同纠纷处理。
5.调查行为人本实行合同的原因。影响合同未实行的原因不外乎主客观两种状况。查明合同末实行的原因,关于确定行为人片面上是否具有骗得资产的意图有很大效果。依据我国民法通则之规则,合同当事人均享有合同的权力和承当相应的职责。一旦获得权力,就必须相对地承当相应的职责,享用权力和承当职责是对等的,假如合同当事人一方面享用了权力,而不乐意、不自动去承当职责,那么合同未实行是由于行为人片面上形成的,然后阐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别人资产的意图,应当以合同欺诈罪论处。可是,假如合同当事人享用了权力后,自己尽了最大尽力去承当职责,可是,由于发生了使行为人无法意料的现实,致使合同无法实行。对此,应当以合同纠纷处理,不能定合同欺诈罪,由于这种状况行为人不具有骗得资产的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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