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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认定中的其他情况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0 02:36

出书者、制造者应当对其出书、制造有合法授权承当举证职责,发行者、租借者应当对其发行或许租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历承当举证职责。举证不能的,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相应规则承当法律职责。
出书物侵略别人著作权的,出书者应当根据其差错、侵权程度及危害结果等承当民事补偿职责。
出书者对其出书行为的授权、稿件来历和署名、所修改出书物的内容等未尽到合理留意职责的,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则,承当补偿职责。
出书者尽了合理留意职责,著作权人也无根据证明出书者应当知道其出书触及侵权的,根据民法通则榜首百一十七条榜首款的规则,出书者承当中止侵权、返还其侵权所得赢利的民事职责。
出书者所尽合理留意职责状况,由出书者承当举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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