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借款合同纠纷案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3 01:21典当告贷合同纠纷事例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定书
(19**)惠城法经初字第**号
原告:我国**银行**分行。
负责人:**,行长。
诉讼代理人:***, **信均是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榜首被告:惠州市***公司商场。
负责人:***。
诉讼代理人:***,惠州市××总公司司理。
诉讼代理人:**,公司人事科副科长。
第二被告:惠州市**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人事科副科长。
第三被告:***,男,
第四被告:***,男,
第五被告:***,女,
第六被告:***,
第四、五、六被告的诉讼代理人:何雁飞,广东合众拓宽律师事务所律师。***,女,57岁,是***儿媳。
上列当事人因典当告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0年11月11 日作出判定,原告不服, 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2001年7月11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决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由审判员李某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代理人***;榜首被告诉讼代理人**,第二被告法定代表人**,诉讼代理人**,第三被告***:第四、五、六被告的诉讼代理人何雁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诉称: 1996年2月14日和4月10日原告别离与榜首被告签定3份《典当担保告贷合同》。按合同约好, 我行别离告贷15万元、30万元、30万元,算计本金75万元给榜首被告,月息12.06%。,期限别离为9个月、10个月、11个月。合同还约好逾期还本付息,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加收利息。另第三被告用自有的坐落××江北×号小区 60平方米土地作典当,证号*府国用(**)字第**号; 第四、五、六被告的父亲则用其坐落××号榜首层46.65平方米作典当,房子所有权证号为***号。原告以为,榜首被告还款期限已过,但仍拖欠不还,第二被告作为榜首被告的代表公司,第三、四被告作为负有连带清偿责任的担保人亦没有实行还款责任,已构成违约,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判令(1)榜首被告当即返还告贷人民币75万元及利息246865元;(2)第二、三、四、五、六被告承当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对其陈说供给的依据有:原告与榜首被告签定的《典当担保告贷合同》三份;告贷凭据三份;*农银发(1998)*号文件一份; ※市房函(2001)×号文;房地产他项权挂号申请表一份:承揽合同一份:承揽商场运营合同书一份。原告用上述依据证明原告与榜首被告的假贷联系建立,榜首被告是第二被告的分支机构,其对该债款负连带清偿责任。第三被告是**商场的承揽者,其取得了商场的运营权,其行为应是职务行为。原告与王**及林**办理了典当挂号手续,典当合同已收效,应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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