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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是否有权力对外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1 12:09
2011年11月,河南省汤阴县五陵镇某村委会未经乡民赞同,与某公司签定了一份租借土地合同,合同约好该村村委会将本村团体所属的30余亩荒地租借给某公司用于花苗栽培。该村乡民得知这一状况后,以为村委会与某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所以王某某等20余户乡民自发安排,于2012年4月向汤阴县法院提申述讼,要求承认村委会与某公司签定的合同无效
本案中的要害问题是确定村委会和某公司签定的合同性质究竟是土地租借合同仍是土地承揽合同?我国《乡村土地承揽法》第3条规则,“国家实施乡村土地承揽经营准则。乡村土地承揽采纳乡村团体经济安排内部的家庭承揽方法,不宜采纳家庭承揽方法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乡村土地,能够采纳投标、拍卖、揭露洽谈等方法承揽”,第32条规则,“经过家庭承揽获得的土地承揽经营权能够依法采纳转包、租借、交换、转让或其他方法流通。”按照上述规则,乡村土地只能采纳承揽经营制,不能采纳租借经营制。土地租借也只能是在家庭承揽经营后,承揽方可对外租借,村委会不能对外租借。因而,村委会对外签定的租借合同,实质上是土地承揽合同。
那么,村委会是否有权利对外签定土地承揽合同呢
《乡村土地承揽法》第48条规则,“发包方将乡村土地发包给本团体经济安排以外的单位或许个人承揽,应当事前经本团体经济安排成员的乡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许三分之二以上乡民代表的赞同,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赞同”,因而,村委会在未经三分之二乡民或乡民代表赞同的状况下,无权对外发包土地。
事实上,村委会的行为损害了该村乡民的优先承揽权。《乡村土地承揽法》第47条规则,“以其他方法承揽乡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村团体经济安排成员享有优先承揽权”。此外,依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之规则,“违背法令、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则的合同无效”,因而,乡民能够向法院申述,要求承认村委会与某公司签定的合同归于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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