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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1 22:44
信用卡欺诈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意图,运用假造或许借用的信用卡,或许冒用别人的信用卡,或许运用信用卡恶意透支,骗得公私资产,数额较大的行为。依据刑法理论,结合审判实践,本罪具有以下特征:
(一)本罪既侵略国家的金融管理次序,又侵略公私资产的所有权,是为两层客体。本罪的行为人已然以非法占有公私资产为意图,无疑会使信用卡合法持有人或发卡单位的资产遭受丢失;一起,此种行为更会损害到信用卡的诺言,使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受到破坏,然后搅扰信用卡事务的正常展开,严峻侵害到国家的金融管理次序。明显,本案被告人张xx冒用被害人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欺诈活动,骗得被害人资产,该行为不只侵略了被害人资产的所有权,一起亦侵略了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契合信用卡欺诈罪的客体特征。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须有运用信用卡进行欺诈的行为。表现为四种方式:1、运用假造的信用卡进行欺诈;2、运用借用的信用卡进行欺诈;3、冒用别人的信用卡进行欺诈,即持卡人以信用卡所有人的名义,运用信用卡骗得资产;4、恶意透支性的欺诈,即信用卡持有人以非法占有为意图,超越规则限额或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偿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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